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不上訴判決書什么時侯生效?
就問題所問:依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一審判決作出后。該審判決書都會在判決書尾部以正文判詞表述明確告知訴訟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以后的十五日之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依于前述法定告知。當事人如不服一審判決書的判決,可在收到該一審判決書的次日起計算的十五日之內,向作出該一審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值得注意的是,上訴期所指的十五日,是以當事人收到一審判決的日期的次日起算的(因為實際情況中,判決書落款處標署的日期與當事人實際收到該判決書的日期常常是不同日的)。否則,超出上訴期限則喪失了上訴的機會。前述情況意味著如果當事人確有上訴意愿和必要的情況下,如果超過了上訴期,則只能通過申訴或者申請再審等法定渠道進行。那樣就更麻煩了。同時,需要清楚的是,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即便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一審判決書也會依法以各方當事人實際簽收或收到判決書之后順延十五日到期日生效的。這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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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民事判決是否生效,關鍵因素是判決書的送達時間。對于當事人而言,最簡單方式就是直接電話詢問承辦法官。
在司法實踐當中,法院的判決書基本都是通過法院特快專遞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部分法院可能會通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法院領取判決書,對于部分被告無法送達或者玩失蹤的,法院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判決書。
大家知道民事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由于當事人住址不同,導致每一位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日期也不一致,因此需要先確定判決的送達日期再結合上訴期確定判決生效日期。判決生效日期一般以最后一位收到判決書當事人時間作為參考依據。
一般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日期就是判決的送達日期,如果當事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屬拒收,可以將判決書留置受送達人的住址即視為送達。對于公告送達判決書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已經送達。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沒有提起上訴,此時就要看最后一位當事人送達判決書的日期,加15天就可以算出判決生效日期。建議當事人先打電話詢問承辦法官其他當事人送達情況,是否已經上訴,從而判斷判決是否生效。如果判決已經生效,建議盡快找承辦法官開具判決的生效證明,然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審判決書過了上訴期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即視為生效,上訴期的起算時間則是關鍵點,而決定上訴期的起算時間是以當事人的送達時間為依據,也就是根據最后一位當事人受送達的時間來計算上訴期,確定判決生效時間。
民事判決的上訴期期限為15天,按照前述的那個方式計算出來即可,不過一般無法知道對方的送達時間,公告的時間就比較長。因此,可根據送達時間大致確定一下,具體還是要向法院確認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法院在整理案卷材料的時候會對每一個判決生效的時間做檔案登記,所以,可靠一點的就是直接聯系承辦法官。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一般情況不會立即生效,需要十五天上訴期滿。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如果是法院調解結案,自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生效,也就是說雙方簽收以后立即生效,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3、還有一類是小額訴訟案件,自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生效,也就是說雙方簽收以后立即生效,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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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生效,如果法院在開庭審理案件時,原,被告雙方均明確表示,服從判決結束不上訴,那么判決就馬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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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必須經過送達,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后,再經過十五天的上訴期,在雙方都不上訴的情況下判決才能生效。
1、對于民事、行政判決,在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5天日內不上訴即生效;
2、對于刑事判決,則在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天日內不上訴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