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
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
感謝邀請:
首先肯定的說,只要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以后,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員工本人同意,企業方就必須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勞動合同法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勞動者的利益,在《勞動法》實施之后,有些企業為了逃避責任,鉆勞動法的空子,所以針對這類問題在后來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上面新增了這類條款。
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企業方與員工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只要員工本人在該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企業方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本人沒有犯有重大的過失性錯誤,企業方就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這里的前提條件就是員工本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辭職以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以后,作為企業方沒有和員工個人簽訂書面性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員工本人依然在企業里面工作或者經員工本人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方沒有簽訂,這種現象就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沒有書面性的勞動合同,并不影響法律效力。
對于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就會有了一種法律層面的保護,有一種安全感和歸屬感,同時也能安心的扎扎實實的為企業服務,這樣也是對于企業的一種持續成長的保護。
對于企業方達到法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而拒不簽訂的,作為員工個人可以和企業方以法律規定為準繩和依據,和企業方溝通來解決;同時對于種事情不到萬不得已的地步,我不建議員工動不動就去投訴和仲裁。
因為一旦和企業方形成了對立面去投訴和仲裁,也就意味著失去了這份工作。所以簽不簽書面性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員工不用過分的糾結,并不影響行程濕濕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實,先保住工作要緊。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必干貨) 長期堅持原創不易,感謝您關注或點贊;(粉必回)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且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
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同意,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法條連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在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時,只要你有意愿,可以要求企業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等于你捧了鐵飯碗,只是你工作單位相對穩定,在平時企業工作中,你思想不能松懈,工作不能懈怠。如果,今后你一旦出現嚴重違規違紀或違法等行為,你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照樣可以依法解除。順祝工作快樂 !
在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應當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題所述,你已經和公司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以后,公司卻不愿與你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你應該如何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公司不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條有兩層意思:
- 除非勞動者不愿續簽,用人單位應當續簽勞動合同;
- 除非勞動者提出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你可以向勞仲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和你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積極賠償金。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