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中的賠償主要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執行的。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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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醫療事故的賠償方一般是醫院,適用的法律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只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費、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1項,但是沒有死亡賠償金。如果是醫療糾紛死亡案建議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計算各項損失對死者方更有利。工傷的賠償方一般是用人單位,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具體細節你可查詢《工傷保險條例》。兩者適用法律不一樣,計算的方式和數據都不一樣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治療過程中致人死亡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只能按照規定給予最高不超過6年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而沒有規定賠償死亡賠償金,這就形成了法律實施的一個空白。同時,構成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的卻可以依照該條例給予30年的殘疾生活補助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這樣易誘發醫護人員的道德危險,若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在治療患者時,因致人死亡無需賠償死亡賠償金,就會出現“治傷不如治死”的嚴重違背常理的現象,加劇醫患關系的緊張程度,不利于社會和諧。醫療事故糾紛中若出現患者死亡的情況,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應按照《民法通則》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辦理。建議先與醫院協商,協商不成的,起訴對方,請求法院按照上面的2為依據來公平判決。
喪葬費是指由于醫療機構的過失直接或間接導致患者死亡,安葬死者遺體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存尸費、葬禮費、火化費、墳場支付的費用和其他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支付都有一定的標準,并非漫天要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由此可見,對于患者因為醫療事故死亡的,死者的家屬可以要求相關的醫療機構支付喪葬費與死亡賠償金,并且,根據死者不同的年齡,往往會得到不同的死亡賠償金。
1、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不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
2、兩者賠償項目不同,一級甲等依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計算死亡賠償金,而一級乙等賠償計算有殘疾生活補助費、護理費等。
應按國家企業管理的職工傷亡倍償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