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去外地執行嗎
法院可以去外地執行嗎
在工作中接待當事人咨詢的時候經常被問到一個問題“被執行人不在我們當地,法院去執行的時候是不是要通過對方所在地的法院?如果要是那樣的話恐怕就不好辦了,當地的法院肯定會有地方保護的!”在具體的案件中也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與法院人員同去送達訴訟文書、應訴通知書或財產保全裁定的時候,法官就會被被告或被申請人問到“你們是哪個法院的,怎么沒有我們這法院的人來呀?”甚至于有時異地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當事人會認為,因為法院的查封、凍結等行為并沒有通過當地的法院,因此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其實這一個問題很簡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0條有明確的規定,該條是這樣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銀行及其營業所、儲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銀行及其營業所、儲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存款,無需由當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續。”這是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執行階段的特別重點規定,它同時適用于財產保全階段。那么關于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等其他法律文書的更是無需通過當地法院。而對于委托執行與協助執行來說主動權完全在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但是如果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要求當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的,作為當地的人民法院卻是有協助的義務的,也就是必須要協助執行。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債務人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在法定的執行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啟動執行程序的叫申請執行。
1、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申請執行特別規定:
1、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方的財產或責令其完成一定的行為,不能強制執行其人身; 2、中止執行后,只要發現使執行延遲的情況消失或被執行方重新有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當中被執行人在外地、玩失蹤很普遍,但是,被執行人不在本地不影響法院強制執行。
一、法院如何通知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躲在外地,拒不接收法院執行法律文書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方式,將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限制高消費令、執行決定書(納入黑名單),如果案件查封的有首封財產(如房屋),還可以直接將評估、拍賣等事項一并公告。
二、對于房產、土地,法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申請,直接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不配合,法院可以強制開啟、強制騰房。
對于房產,如果被執行人不配合法院執行,一般執行法院需要先委托第三方評估被執行人房產價值,但房產評估需要實地考察被執行人房屋狀況。
如果被執行人不主動提供鑰匙,法院可以強制開啟房門,然后通過司法拍賣等方式拍賣被執行人財產(一般為首輪查封的財產)。
三、對于銀行存款,法院可以直接采取凍結、劃扣手續。
對于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法院可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依法采取凍結、扣劃措施,然后向銀行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扣劃手續,可以從銀行將被執行人的存款劃扣到法院賬戶,最后通知申請執行人來法院領取執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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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15.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派員到被拘 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及時派員 協助執行。被拘留人申請復議或者在拘留期間承認并改正錯誤,需要提前 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向委托人民法院轉達或者提出建議,由委 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259.被執行人、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 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執行。直接到當地執行的, 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當地人民法院應當 根據要求協助執行。擴展資料異地執行的操作及應注意的問題:1、首先做好異地執行的充分準備,減少因盲目行動造成損失。首先,要對申請執行的本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認真審查,對符合異地直接執行條件的,要逐級申請;基層人民法院異地直接執行本市轄區以內被執行人,應由本院寫出書面申請,闡明異地執行理由,連同判決書、申請執行書等原件,一并遞交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批;涉及本市中級人民法院轄區以外及本省、直轄市轄區以外的異地執行案件,首先應得到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后,取得本省、直轄市等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即異地直接執行批準通知書),該手續必不可少:一是法院執行機構內部規定,二是到異地執行請求當地法院配合時,當地法院首先要審查異地執行批準通知書,如無該通知書,當地法院執行機構可能會拒絕配合、協助。2、其次,本院決定受理異地執行案件,并得到批準后,應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送達本院執行通知書,闡明履行義務,限定履行期限(筆者建議以郵寄方式送達,減少開支)。這里所應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僅對執行案件的執行費有明確收費標準,對實際支出費用并無明確收費標準,致使各地法院對實支費的收取并不統一;如果對實際支出費用的收取明顯高于被執行人當地法院收取標準,可能會使被執行人造成誤解,影響執行,應靈活掌握,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另外要將執行中所需的文書準備充分,做到一應俱全,來應付一切突發情況。實踐證明,在異地執行中,往往會因某種法律文書不全,影響案件進程。3、再次,在異地執行時,必須攜帶自己的工作證和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發的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執行。另外,異地執行最好由三名以上執行員進行,在執行程序中遇重大事項的辦理,可進行討論,報院長批準后,做出裁定。4、最后,在對被執行人限定的履行時間前,派人到被執行人處進行摸底、了解,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前,做到心中有數,有的放矢,以免“白跑腿”,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開支。以上四項建議,旨在異地執行要準備充分,以免身在異地,因一項手續不全,而來回往返,增加執行周期,增大執行開支。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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