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拒不執行怎么辦
申請執行人,你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1、 要在法定的期限內及時申請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有時效限制的,最長期間為二年,所以,在判決生效兩年后再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將可能因此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可能裁定駁回執行申請。法律不會保護在權利上的沉睡者,怠于行使權利的后果就是失去權利救濟的合法途徑。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 申請執行后要及時配合執行法官的工作
案多人少,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執行立法不完備,都是困擾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難題。當然,法院正在克服這些困難,但并不等于困難已經得到了完全解決。作為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打交道的時間肯定比執行法官要長,對被執行人的狀況要比執行法官更為熟悉。因此,在申請執行后,一定要配合執行工作,要向執行法官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行蹤和財產線索。千萬不要認為找人、查控財產是法院的工作,與己無關。要知道,執行法官的工作開展得越順利,就意味著你的權利可以更早的實現。
3、 不能想當然的認為申請執行后就可以坐等數錢
從古至今,自中到外,都有一種不確定性叫作風險。常言說得好:吃飯防噎,走路防跌。在借錢給別人時,要考慮除了利息外,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有多大。可能性越高,風險指數就越低,反之,可能性越低,風險指數便越高。無論法院的訴訟還是執行工作,都是在降低社會交易的風險,但是,司法只是要損害事實形成之后的補救,不可能完全的消除風險。作為申請人,必須要知道,有一種情況叫作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因為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具備執行條件,造成法院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在本質上屬于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法律風險。好比醫生,盡其心智才力或許可以療沉疴妙手回春,但是因此要求其具有生死人肉白骨的神奇功能,也肯定是脫離了現實。所以,作為當事人,在從事社會活動時一定要具有風險意識,借款給別人時要充分考慮能否收回的風險,簽合同時要考慮合同能否得到履行的可能。自己不懂,可以請教律師。律師好比保健醫生,通過平時的調理降低患重大疾病的風險,不要等到患了絕癥住進醫院時再去指責醫生沒有盡心盡力的讓自己恢復健康。
4、 不要認為找不到執行法官就是他怠于工作
有句話來形容執行法官:不是在執行,就是在執行的途中。如果執行法官坐在辦公室一通電話后被執行人就主動前來履行義務,大概便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他們需要尋找被執行人,他們需要查扣被執行人的財產,這些工作,都不是坐在辦公室里可以完成的。作為執行法官,應當理解申請人的急切實現權利的心理。但是作為申請人,也要理解執行法官的工作。他們所承辦的,并不只是你一個人的案件;他們需要實現的,并不只是你一個人的權益。你覺得借款長期收不回對你的生活很重要,但是在執行法官眼里,為老年人追要贍養費、為農民工討回工資、為病床上的受害者兌現醫療費或許更為重要。在每個執行法官手中,可能會有上百個甚至是幾百個執行案件,如果每個申請人都認為自己的權利最為重要,都應當首先執行,執行法官將分身乏術。所以,作為申請人,一定要考慮其他申請人的權利是不是比自己更重要,是不是更應當先行實現。
5、 不要認為在法院門口打橫幅鬧法院就可以使權利順利實現
正如前所說,有一種情況叫作執行不能。對于執行不能的案件,歸根結底,還是當事人要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法律風險。只要執行法官窮盡措施,窮盡財產查找手段,甚至反復查找依然無法找到財產線索,這就屬于執行不能,而不是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的包庇縱容。對于執行不能的案件,申請人如果認為確實因此造成生活困難,在提出相關證明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但是司法救助制度的設立,是為了解決申請人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其申請條件、審批程序、救助額度有著嚴格的規定,并非由法院代替被執行人履行。有相當部分的申請人道聽途說,認為鬧法院就可以給法院施加壓力,以達到訴求目的,那么,除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還有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的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等待你來挑戰。
6、 不要把執行法官當作你的討債打手
法官執行的是國家法律,執行法官會千方百計的實現你的權利,但一切措施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如果認為既然申請執行,便可以對執行法官頤指氣使,按自己的“樸素”想法對法官發號施令,要求執行法官拋開程序約束去實現你的權利,事實上就是把執行法官推向濫用職權的火坑,也未必能實現自己的權利。作為法官,會比你更加熟悉法律的規定,會比你更了解什么應當去做必須去做,什么又絕對不可以去做。作為申請人,多數經歷了訴訟程序,應當明白法律如何去保護你的合法權利,所以你的合法權利只能通過合法的程序得到實現。任何違反程序得到的結果,在法律上還有一個規定,叫作執行回轉。
7、 申請人所申請的,只能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
執行法官只能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進行執行,那叫作執行依據。對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范圍以外的事項,執行法官沒有執行的義務,更沒有執行的權力。如果認為你的權利在提起訴訟時遺漏,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而不可以要求執行法官在執行中一并解決。對于執行法官來說,飯碗雖然稀了一些,但是還代表著職業的榮譽,并不會因為你的糾纏而法外行權。
民事判決需要當事人自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目前中國法院實行審執分離,如果你不去法院申請執行立案,法院是不會主動給你執行的。等再久也沒用,因為還沒有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執行局那邊根本不會管。
首先,你姨住院醫療費都花了12萬多,判決才賠付了13萬四千元,賠償數額明顯不符合常理。
如果醫療費12萬多,再加上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賠償費用,如果構成傷殘,還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因此,按照一般正常的交通事故賠償 標準,你姨賠償數額明顯太低。
其次,你姨需要去法院申請執行立案。
生效判決只有進入了執行程序,法院才會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如把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限制其高消費等,一旦被執行人有財產,你可申請法院查封、凍結其財產,之后申請法院進行拍賣、扣劃存款等,從而拿到執行款。
最后,你請的律師不管這個案件了,看看你們簽訂的代理合同中,有沒有申請執行這一階段。
就目前律師收費都是按階段(一審、二審、執行)收費,5000元一般可能律師就代理一審階段,具體需要看你們代理合同中約定,如果代理合同到一審就終結了,人家律師自然不會管你執行階段。
很高興幫忙你回答這個問題,從問題看你有幾個疑惑,我覺得可以幫忙給你解釋一下,你的官司是請了律師花了錢的。法院庭審律師就是幫忙你出庭搜集證據。基本上能夠正常進入庭審。法院判決賠償14萬,現在就是你官司勝了,沒有賠償金到位,現在你面臨的是對方沒有履行法院判決文書的義務,14萬賠償金沒有在你們約定的期限內到位。那么你現在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到法院去立案,以后有執行局的去辦理你的案件,這個就是一個法律過程,你現在只是進入了庭審拿到了法律生效文書。有這個你就是可以去要你的賠償款,
律師只是負責你開庭前一些準備工作,幫忙你寫訴狀,提供證據在庭審時給你辯護,律師只能夠做到這樣,是你對法律有點不熟悉,以后的事情都是被告不履行就申請強制執行的過程了。所以你不要怪律師什么,他的任務在你拿到判決生效文書基本上就結束了對你的服務。你現在看看是不是到了執行程序。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告就可以。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讓你知道怎么操作,解除你對法院和律師的疑惑,其實有很多事情你可以不必要花冤枉錢的,就是因為你缺少溝通,愿意就關注我點個贊,以后免得打官司吃虧。
謝邀!
根據您所描述的案情,現在法院已經判決你們勝訴了。司機應當根據法院的裁判文書履行法律義務。在司機不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的情況下,根據司法實務經驗,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繼續邀請債務人履行義務。
第一、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后,應當對被申請人個人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拍賣、變賣;
第三,如被申請執行人,以失蹤、跑路或轉移財產、隱匿財產的方式逃避債務的,可以將被申請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或其他懲罰措施;
第四,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履行的,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五,如無法通過上述方法追回債權的,可以懸賞公告的方式,查找老賴的蹤跡和財產線索。以懸賞曝光的形式給與老賴壓力,逼迫自愿償還法定義務。
沒有具體拘留次數的限制性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在法院執行中,如果不按規定如實申報財產,或存在第一百一十一條的情形的,可由法院決定處予拘留的民事制裁。而對于拘留的次數,在法律中并無明文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存在多項應拘留的行為的,可以分別決定予以拘留;如被拘留后,如果又出現應拘留的行為的,仍可以由法院決定予以拘留。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像你這樣的情況,如果是判決書中已經明確房屋要過戶回到你自己名下,那么,該判決書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需對方再繼續配合。
你可以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到法院受理立案以后,執行法官可以直接到房屋不動產登記中心幫你辦理直接過戶登記手續。
對于違約金也可以申請法院一并執行。
既然對方已經同意法院判決那么判決應該已經生效,現在訴訟程序就已經結束了,對方一手里沒錢為由一直拖我們就要采取下一步手段了,申請強制執行。
既然對方說自己說里沒錢作為原告我們也并不熟悉對方的財產情況,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到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來代替我們調查被告的財產情況,如果被告屬于真沒錢的情況那么也可以將被告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如果被告屬于有錢但不想賠想要一直拖,那么法院對其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在此過程中如果被告有阻撓、妨礙執行的行為可以司法拘留15天,對于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法院會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之后償還你的債務。
如果對方有嚴重影響執行的情況還有可能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刑事處罰。
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據該份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強制執行不是萬能的。若法院執行法官已依法向銀行、房管、車管部門查詢及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及其其他財產情況,甚至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和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也無法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而申請執行人又沒有發現其新的財產線索,往往會終結對該案的本次執行,并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高消費,甚至限制其出入境。
因為大多數民事糾紛,申請人對被執行人的情況更為熟悉、了解,建議申請人可以仔細回想一下和被執行人簽訂的合同、往來函件、傳真、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在經濟往來過程中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家庭住址或辦公地點、聯系方式、動產、不動產及各種收益、債權、銀行帳號等基本情況、財產保全的情況以及證明材料、被執行人的行蹤及隱匿財產的線索,甚至可以通過其家屬、朋友方面入手獲知相關線索,并將這些線索及時向法院提供,也可以通過委托律師依法為你查詢相關情況。加強申請執行人和法院的相互配合協作才能更好地早日順利執行到位。
最后建議題主也與對方當事人積極溝通、協商,可以早日還清所有債務。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首先明確一個前提:法院判決不是銀行取款單,并不必然能兌現或者足額兌現。(法院判決是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或者交易爭議,做出的裁判。這個裁判只是對當事人之間爭執的權益作出一個法律確認。當事人不能據此將自己的交易風險或者爭議風險轉嫁給法院。)
現在回答題主的問題:
1,權利人盡自己最大的可能,尋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并提供給法院。
2,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而拒不執行,法院可以對其實行拘留,并強制執行
3,如果發現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或者轉移財產,抗拒法院執行,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4,權利人如果確實無法查找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而又確信其有能力執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甚至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這樣會導致被執行人有錢無處花、寸步難行。
5,如果通過上述措施仍然不能使執行到位,那么只能面對現實:被執行人確無執行能力,法院會對案件終止本次執行。待其有執行能力之后再恢復執行。簡言之,就是自認倒霉。
如果被告不執行法院判決,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判決書確定的被告的義務。
具體操作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是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要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執行書。
2、生效的判決書。如果是二審生效,應提交一、二審判決書。
3、判決書中原告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4、被告的財產線索,這一點最重要。雖然法院也應當利用職權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是,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主要還是要靠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