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損害賠償責任
產品損害賠償責任
因劣質產品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受害人要求損害賠償的兩個途徑:一個是可以要求產品的生產者賠償;另一個是也可要求產品的銷售者賠償。
《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產品質量法》第44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構成要件有三:
一、生產或銷售了有缺陷的產品;
二、產品造成了損害;三;產品缺陷與損害間有因果關系。
免責事由主要有三:一、產品未投入流通;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技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你好,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者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對于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賠償。 因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因銷售者提供該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害賠償應當包括下列費用: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2、治療期間的護理費;3、因誤工減少的收入;4、交通費; 5、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 6、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7、殘疾賠償金; 8、受殘疾人撫養的人所需的生活費; 9、造成死亡的,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生活費;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財產損害賠償: 1、將損害財產恢復原狀; 2、將損害財產折價賠償;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賠償。 受害人向生產者、銷售者提出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限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超過二年時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的請求賠償權,自該產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時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時止,如果該產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發生之日超過十年,受損害人的請求賠償權喪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損害人仍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賠償范圍包括: (1) 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產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 第二,造成殘疾的,還應支付殘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 (2) 財產損害的賠償范圍。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這種過錯是一種推定過錯,銷售者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處理 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產品制造者、銷售者對因制造、銷售或者提供有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財產、人身損害所應承擔民事責任而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 產品質量損害賠償關系的權利主體不僅包括產品消費者,還包括因缺陷產品受到損害的第三人,如產品購買者或使用者的親屬、鄰居或其他人。 產品質量損害賠償關系的義務主體主要指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這里的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是廣義概念,制造者包括零部件制造者和成品制造者,銷售者包括產品批發商和零售商。 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必須滿則三個客觀條件: (1)產品質量存在缺陷; (2)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 (3) 產品質量存在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補償原則,侵害人應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賠償實際和全部的損失。實際損失是指損害實際造成的損失,不包括受害人預測、設想而實際并未發生的損失。全部損失是指受害人因產品質量缺陷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及可得利益的損失等。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通常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
我認為: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3條的規定,產品因為缺陷造成損害的話,被侵權人可以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承擔責任。 因此在生產者的角度來看,只要是產品缺陷導致與損害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話,生產者就應當承擔責任。 2.事后的追索 被侵權人要求生產者承擔賠償,而生產者也進行賠償后。如果產品的缺陷是因為銷售者或者運輸、倉儲者的原因造成的話,生產者可以進行追索,在這種情況可以進行追索的情況下生產者承擔的就可以理解為一種相對責任。 按照上述理解: 生產者承擔絕對賠償責任的要件(不可追索):(1)產品有缺陷;(2)產品的缺陷直接造成了使用人的損失;(3)不存在銷售者或者運輸、倉儲的責任;(4)沒有《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的免責情況(即未投入市場、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生產者承擔相對賠償責任(可追索)的要件就是去除上述(3)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產品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