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
徐言認為:網上說法是有些聳人聽聞了,借車遠遠沒有網上盛傳的那么可怕。
?
我是一個靠譜的法律人,今天就幫大家把這個問題好好的梳理一下。
1、借車發(fā)生事故,車主是否一定會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人說話,先看法律規(guī)定。
《侵權責任法》第49條:因租賃、
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來解讀一下:
出借車輛發(fā)生事故后,經交警認定,如果是己方的責任,那么對方的損失,首先由交強險進行賠償。交強險是無需劃分責任比例的,無論是全部責任還是主要、次要責任,交強險都是在限額內全額賠償。
如果對方損害很嚴重,交強險的限額可能會不夠,那么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也就是駕駛員承擔。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冤有頭,債有主”。
誰侵權,誰負責,無論在法理還是情理上,都是講的通的。
其實,《侵權責任法》里面并沒有談到商業(yè)險的問題,因為這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是《保險法》的范疇。借車出事故,商業(yè)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否會理賠,這個要看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是否約定了非投保人駕駛車輛免賠。
看到這里,我們應該了解了借車出事賠償的一般原則——由交強險和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有一般就有例外,下面重點來了,敲黑板!!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們需要知道,究竟什么情況下,才算是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
這個規(guī)定在司法解釋里,針對上面第49條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規(guī)定: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法條比較晦澀,我來用一般人能聽懂的話解釋一下。
1、借出去的車有毛病,并且因為這個毛病造成了事故。比如說,你明明知道剎車不好使,但還是把車借出去了,結果沒剎住車撞人了,這就叫有過錯。再比如說,你知道車雨刷不好使,車輛撞人的時候是個大晴天,用不到雨刷,撞人也跟雨刷沒關系,那么這就不算有過錯。
2、你知道對方沒有駕照,或者只有摩托車駕照,但是你又知道他會開車,于是放心大膽的把車借給他,結果出事了,這也叫有過錯。
3、你跟借車的人剛剛一起喝酒,喝得東倒西歪,他說沒事能開,你腦袋一發(fā)熱,就把車借出去了,結果出事了,這也叫有過錯。吸毒跟喝酒同理。
4、第3條是個兜底條款,可以不必理會。
還需要解釋一下什么叫做“知道或應當知道。”
這是法律條文里常見的一種表述,法律人都很熟悉。
“知道”,描述的是一個人的主觀狀態(tài),主要依據本人的陳述判斷。
“應當知道”,描述的是一種社會公理,主要依據第三人(比如說法官)的裁量。
一個人的主觀狀態(tài)別人是無法得知的,但是凡事都有一個基本的社會認知標準,一個人在表述其主觀狀態(tài)的時候,不能超越這個基本的社會認知標準,通俗的說,就是“不能挑戰(zhàn)智商”。
比如說,一個人明明滿身酒氣東倒西歪,你如果楞說你不知道他喝酒了,這個是站不住腳的。
這時候,即使你說你不知道,也會被認為是“應當知道”。
綜上所述,車主在借車的時候,如果沒有上述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三種有過錯的情況,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在此,還需要辟個謠。
網上有一種說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
這個說法,來自于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發(f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的規(guī)定。
但是,這個辦法已經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廢止了,現在已經完全沒有“車主墊付”一說。
看到這里,是不是感覺松了一口氣?
的確,借車真的沒有那么可怕,只要履行了一定的注意義務,完全不必擔心受到連累。
值得一提的是,但凡借車發(fā)生事故,傷者起訴到法院的時候,一定會把車主列為被告。
這是因為傷者需要“有棗沒棗都打一桿子”,必須把車主拉進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才能查明車主是否有上述三種過錯情況。
萬一有呢,就多了一個賠償主體,獲得賠償的可能性就大。
所以,收到法院的傳票,大可不必驚慌,正常應訴即可。
出借車輛的時候,如何才能把自己的風險降到最低呢?
網上有很多人支招——借車前簽一個借車協議。
丑話說在前頭確實沒錯,簽個協議的確很保險,不過實施起來有些困難。
如果我去借車,對方讓我先簽個協議,我一定會選擇不借了。
得罪人,不符合我國國情。
其實,只需要按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把可能出現的過錯情況規(guī)避掉,就可以放心大膽的借車。
1、確認自己的車輛沒有問題。
不僅僅包括剎車不好用這類嚴重問題,一些小問題也必須注意,比如說交強險是否過期、車輛是否已經脫審等等。
這個并不需要借車前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測,只需要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即可,像輪胎突然爆胎之類的問題是不可預見的,一般不會認定為過錯。
2、確認對方有駕駛資格
對于不太熟悉的人,最好借車前看看駕照和準駕車型。
沒有駕照或者準駕車型不符,堅決不借。
3、確認對方沒有喝酒吸毒等等
這個不用多說,目測就能看出來。這時候,不但自己不要借車,更要勸他不要開車,否則害人害己。
今年夏天,和幾個朋友吃完燒烤,喝了點啤酒,有朋友建議去鎮(zhèn)上唱K。
在包廂里,由于車鑰匙放在口袋不舒服,而我又沒有別在褲腰帶上的習慣,于是放在茶幾上。一行人一直唱到零點。走在前面的給我打電話,說車被開走了。我們少了個人,自然就是他開走的。有朋友給那個開車走的打了個電話,催他快點回來接我們。過不了5分鐘,開車的人打了個電話過來給我朋友,說撞死人了。
我們趕到現場,120正在掉頭回去,受害人還躺在地上,很顯然,已經確定死亡了。開車的已經被警察控制住,坐在警車里。我走過去問,怎么回事。他搖下車窗,說,開快了,應該有80以上。警察不讓我們交流,把我轟走。
死者家屬問我怎么處理,我說,聽警察的,警察說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該我賠的我一分不少。
事后,警察把我和開車的帶去縣城。他進了拘留所。我被帶到公安局,做了大概4小時的筆錄,出來的時候早上7點了。詢問的過程是痛苦的,交警打字很慢,文化程度不高,我多次幫他組織語言。他們的中心思想很明確,我們一行7人,最好全部負責,肇事者開車撞人,車上只有他一個人,責任最大,我是車主,責任次之,其余5人也有勸酒的嫌疑,連帶責任。我不同意。因為肇事者拿走鑰匙沒有經過我同意,直到出事,我還是別人告訴我的,從始至終,我不知情,出事后電話也不是打給我的。肇事者離開的時候,沒有人知道。警察說,這是沒有道理的,那么多眼睛,少了個人怎么會不知道。我說,包廂沒有廁所,他上廁所了,誰會在意。
由于死者已經65,按照80歲算,還有15年,農村戶口,一年1萬多的收入,加上安葬費,大概不到30萬。這是交警算出來的。經過多方和多次協調,最終賠了30萬。
當天在場的,就是接電話的那個,跟開車的關系最好,他自愿出了1萬,其他的都沒出。他把消息告訴了很多要好的朋友,大家湊了6萬。
肇事者關起來的那半個月,他的家屬天天給我電話,要我給錢,說我也有很大的責任,如果我沒車,啥事沒有。我說,我也就一個車,實在不行,你們把車拿走,你看還能賣多少,有多少算多少。他們說,你那車還能值幾個錢咯。幾次三番后,我也沒有好脾氣了,又不是我讓他開走的,我要是說他偷走我的,加上酒駕,夠判他幾年的。總之,那段日子心情糟透了。
最后,該司機判刑1年,緩刑1年,監(jiān)外執(zhí)行。
我和他一起去車管所取的車。車子撞的倒是不嚴重,保險杠爛了,駕駛室這邊的A柱凹下去了一點,后視鏡掉了一個。修車花了3000搞定。
這件事給我的心得是:出事永遠離自己只有不到半分鐘。一直都覺得開車沒什么大不了,經歷了,膽子也跟著小了,意外,真的很近。
所以輕易不要借車。
尤其是以下幾種情況:
沒有駕駛證的,喝了酒的,吸了毒的,車子有問題的。
當然,這些都是常識,根據我的經驗,應該還加上:不講義氣的,出了事就讓你背鍋的;窮的要死的,出了事他拿不出錢,再講義氣也沒用,還得你掏錢。
真要借,最好寫個字據,或者錄音。不要怕放不下面子,出了事,誰也管不了誰了。
這是一個非常常見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該問題有非常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簡單歸納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追究的是車輛駕駛者的責任,而非車輛所有者的責任。講求是“誰駕駛誰負責,而非誰所有誰負責”。即使是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其根本原因也在于車禍發(fā)生時是其在駕駛車輛,而非車輛歸其所有。《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借車是合法行為。所以車主不會因為“借車行為”本身承擔責任。
第三、但車主有義務保證所借出的車輛“車況良好”、借車者有“駕車”資格且屬于“適宜駕車”的狀態(tài),否則會視為有過錯,其要為該過錯行為承擔責任。這些過錯具體包括: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未依法購買交強險的。
所以,車主不會因為自己是車輛所有人承擔責任,也不會因為借車行為承擔責任,但要確保所借車輛安全和借車人有資格且適宜駕車,否則要承擔責任。
借車一事本來常見,理由有接領導、接老婆、接丈母娘和接不知名女士。我們將愛車惶惶交給朋友的當時,估計都沒怎么敢想再見愛車時的模樣。
因為你可能不知道在下一刻見到朋友和車時,是在交警大隊看車還是醫(yī)院看你朋友。或許有些玩笑過重,但我們在施于援手之時,總需要有不被未知的風險所牽連的防范。又或者,我們得事先知曉我們借車的風險。萬事我們總得有心理準備,萬一你有心臟病呢。
最大的風險
那當然是在某風黑越高的晚上,你被急促的電話鈴聲驚醒,然后披著風戴著雨,去百里之外的犄角旮旯里,去看望你的朋友,和你的車。看著你躺在地上的朋友和車,估計你有氣也沒地撒,只能趕緊送你朋友去醫(yī)院。然后再默默的抹了把眼淚,電話給拖車公司。
預防篇之查車
借車之前建議檢查下愛車是否存在剎車不靈、車燈不亮、車胎沒氣或其他問題,如果長時間未保養(yǎng)或檢查,建議去做一次養(yǎng)護檢查。在司法實踐中,不乏存在因車輛自身原因導致借車人、同乘人或第三人遭受損傷的案例,往往以出借人之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預防篇之查證
檢查的自然是借車人的駕駛證,看是否有駕照、是否準駕車型與出借車型是否相符,我們總不能讓摩托車駕照去開小汽車吧。同上,對于駕照的審查亦是出借人的義務,否則,遭遇損害時,出借人亦須承擔責任。
預防篇之查人
對于飲酒、吸毒等情況下駕駛車輛是違法的事宜大家都能謹行慎為,對于出借人的狀態(tài)亦是如此。出借時朋友并未飲酒,出借后朋友飲酒出車禍的情況,出借人雖不能避免,但于出借人干系亦不大。
風險之法條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風險保障之交強險
交強險已作為強制險種已基本置于所有車輛之中了,這是常識。當我們仍舊不能覺得高枕無憂,即使存在無證駕駛、酒駕、毒駕由交強險先支付的條文,我們也不能輕視,畢竟最后掏錢的可能也還是我們。
《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風險之車險保費
基于上一部分的交強險的情況,我們的保費仍舊有著保費的增加風險。
對于上一保險年度,若無事故記錄,下一年度會有無賠系數,變相的給了折扣,降低了保費。若上一保險年度出現了事故記錄,下一年度的保費也會相應上浮。一來一回便給出借人增加了保費負擔。
俗話說“車與老婆概不外借”但并不是說車出借后發(fā)生事故,車主肯定要承擔責任!
楊文戰(zhàn)律師觀點:生活中親友借車的事還是不少的,按現在的法律規(guī)定,出借車輛后發(fā)生事故的,原則上應由實際駕駛人員承擔責任,但在四種情況下車主仍要承擔連帶責任。
早些年,車輛出借發(fā)生事故,車主都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但后來法律發(fā)生了變化,規(guī)則也有了調整。
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侵權責任法》的這條規(guī)定可以看到,這時確定的賠償原則是:
1、由交強險先賠。
2、交強險不夠的,由機動車使用人賠。
3、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按《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出借車輛的機動車所有人如果沒有過錯,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
那么到底什么情況算有過錯,什么情況算沒過錯呢?應該依據什么規(guī)定認定呢?
這個也有司法解釋來界定,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如果簡單總結下,我認為碰到朋友借車,不借最安全。就算出借后發(fā)生交通事故,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也不代表沒有其它麻煩。比如出借期間違章了怎么處理?出借期間自己車輛被撞壞了怎么賠償?都是麻煩事兒。當然,有的車主說,我夠朋友不在乎這些,那您愿意借就借吧,但至少也要確認發(fā)生事故自己不要有過錯。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掌握核實,有些情況下真的堅決不能借!
一是車輛存在隱患時“不借”。
要注意車輛是否存在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
二是借車人沒駕照時“不借”。
朋友有沒有合法駕照,駕照的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無駕駛資格不要借!
三是借車人不能安全駕駛時“不借”。
看看借車人是否能夠駕駛,有沒有喝酒、甚至有沒有吸毒嗑藥……
感謝邀請,根據題干所述作如下回復:
一、題干所述的情況,是實際車主將其所有的汽車出借給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對此承擔責任的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車主將車輛借給他人只有在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是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也就是說,車主一般來說是不承擔責任的,除非對借車未盡注意義務,對事故發(fā)生具有過錯。
三、具體的車主注意義務范例:比如車主明知借車人沒有駕照而出借的,明知借車人飲酒后依然借車的等等。
綜上,朋友借車出了事故,車主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借車給別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擔責取決于他是否具有過錯。
根據法律規(guī)定,通過借用、租賃等使得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原則上還是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車主在本次借用中具有過錯,他也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那么,什么情形之下車主具有過錯呢?如果車主明知道借用人沒有駕駛資格,或者處于疲勞、醉酒、吸毒狀態(tài),或者是明知道他借用機動車是用于非法目的,仍然將車借給了他,那么車主就具有重大過錯。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車主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促進物盡其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因此正常的借用是完全被社會生活所允許的。如果凡是出借物品造成損害,所有人就要擔責,那么就會讓所有人不敢輕易出借物品,導致該物的效用無法完全發(fā)揮。出于這個考慮,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出借人具有過錯,才會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
借車給別人,發(fā)生了事故,車主是否應當擔責?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車主不應當擔責,因為外借期間車主并沒有能力控制車輛。但是,如果在此過程中車主有過錯,則應當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謂過錯,值得是一下情形:
a、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b、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c、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d、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車輛沒有買交強險。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部分(有責賠償限額12.2萬元,無責賠償限額1.21萬元)以及罰款(兩倍交強險數額),肯定是由車主承擔的。
案例:
2016年1月23日,湖南郭某把自己的沃爾沃S60借給朋友去化龍池,借車人酒駕+超載+超速,飛下十二米浦沅立交橋……四死兩重傷ICU搶救……駕車人已死亡。郭某面臨700萬以上的經濟追償。。
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處理此種情況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車主承擔責任的條件
1?該交通事故中,車方是責任方(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2?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不足賠償;
3?車主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何為車主過錯?
請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即使車主不用擔責,也要慎重出借車輛
如果車主沒有擔責的事由,理論上不用擔責,但其實,受害方往往會將車輛使用人與車主一起訴至法庭,為的是增加賠償保險系數。
所以,無論如何,您盡量不要出借車輛,才能避免出現類似的麻煩事。
感謝邀請!
車輛如老婆,借老婆也不借車。
除出借車輛造成小刮小蹭,汽油被耗盡,還有可能牽到賠償問題。
出借車輛在現如今的社會很多,很多車主認為開車的又不是我,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誰開的車,誰負責。但法律并不是這樣規(guī)定,除了可能涉及到賠償受害人損失外,還要面臨著車輛價值的折扣,以及明年保險費用的上漲。綜上來看真是得不償失,所以造就了我這句話,車輛如老婆,借老婆也不借車。
那讓我們具體看一下,出借車輛時,車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出借車輛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法律規(guī)定,車主存在過錯即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過錯如何來推定的呢?
1、出借的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并因該安全隱患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并且并未明確告之使用人;
2、車輛的借用人沒有相應車輛的駕駛資格,即沒有相應的駕駛證,車輛的所有人明知該情況,仍出借的。
3、車輛的借用人存在醉酒、吸毒、疾病等因素導致不能駕駛或者不宜駕駛機動車情形,而出借人明智仍出借的。
綜上,在出借車輛的時候,出借人應盡基本的審查義務。包括車輛以及使用人。而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之后,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在由實際使用人進行賠償,最后由出借人按照過錯程度進行賠償。
我這一一說明出借車輛的風險后,你還敢借車嗎?現在各城市均有車輛租賃公司,真有急事可以去租賃車輛,如果你不想害朋友,盡量不要去借車了。而出借人呢,盡量自行開車送朋友,也不要圖省事而出借車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