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和逮捕的區別
拘留和逮捕的區別
先說說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其他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
首先要科普一點的就是,逮捕并不是指犯罪嫌疑人一定有罪,而是指有一定的證據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當然,最終定論由法院判決),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的,比如可能會逃跑、串供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拘留和逮捕的關系
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是30天,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嫌疑人需要被逮捕,案件需要進一步偵查的,公安機關需要在30天內提請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批準逮捕,檢察院在7天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總共37天,如果批準逮捕,然后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也就是說,拘留和逮捕是兩種刑事強制程序,他們都是以暫時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為手段,都是在看守所進行。對于已經判決有罪的當事人,大部分的刑罰都是在監獄執行。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會經歷先拘留、后逮捕的程序。在實務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但是公安機關直接將其移送審查逮捕(不拘直捕)、甚至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不捕直訴)的情況依然存在。
逮捕僅僅是一種暫時性的強制措施,不代表一定有罪
但是請注意,逮捕本身不代表嫌疑人一定犯罪,僅僅只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否有罪,還需要等待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
宋喆:被拘留14天后被檢察院批捕
典型案例如近期的宋喆因為涉嫌職務侵占被逮捕,宋喆先是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被拘留14天后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背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錢寶張小雷:被刑拘37天后被批捕
而南京錢寶網非法集資案,張小雷也是在刑事拘留37天的當天,被檢察院批準逮捕。這種在限定刑事拘留最后期限作出批捕決定的情況經常發生,我印象中去年年底有兩個案子是在37天當晚拿到了不批捕決定,當晚取保放人,也有不少案件是在第37天收到批準逮捕的通知。
這種等通知的感覺其實很煎熬。(題外話)
而逮捕之后的時間,一般規定是兩個月,如果經過批準,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如果出現特殊情況,甚至可以達到15個月以上。
檢察院會在什么情況下批準逮捕?
通常情況下,逮捕的決定,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決定、在審判階段由法院決定。
題主的提問,應該就是指偵查階段的逮捕,前面已經比較清楚的講了,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會根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提交的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材料,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該份材料,要具體說明犯罪嫌疑人需要被逮捕的理由,比如說嫌疑人有社會危害性,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對社會秩序還有現實危險、可能毀滅證據、干擾作證、串供等。
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條件:社會危險性是關鍵審查因素
《刑事訴訟法》第79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證據條件,即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第二,罪責條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特別是如果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就應該逮捕;
第三,社會危險性條件,不逮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
因為在判決以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認定有罪,這也符合疑罪從無的要求,因此,在審查逮捕環節,社會危險性條件是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的重點審查內容。即便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當事人,如果不符合社會危險性條件,同樣可以不采取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四十四條對涉案行為人社會危險性的判斷標準,比如屬于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等。
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六條也做了類似的規定,大家可以手動自己去查。
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
既然是審查批捕,審查結果既有可能是批準逮捕,也有可能是不批準逮捕。
對于不批準逮捕的情形,包括:
1.認為當事人可能有罪,但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而不批準逮捕
比如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罪行輕微,社會危害不大而不予批捕。
3.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會做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在實踐中,很多案件本來就是不構成犯罪,但是檢察院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為理由不逮捕,同時,如果以改理由不批準逮捕,偵察機關一般是需要繼續偵查的。 如果在后續的繼續偵查過程中,發現了新的犯罪證據,當事人依然可能會被起訴。
拘留是指犯事了,然后被帶走。
逮捕是指他犯事了,然后逃跑,被警方抓回來的。事情更嚴重一點。
你說的應該是刑事拘留吧,刑事拘留通俗一點就是公安機關找到嫌疑人后(需要有一些的證據和疑點)為了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鞏固嫌疑人(被拘留人)犯罪的證據而且防止嫌疑人逃跑,毀滅證據,與同伙串供等影響偵查的事情發生而采取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有公安機關可以決定的。逮捕的目的跟刑事拘留差不多,但是逮捕是由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準,而且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且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的才可能被檢察院批準逮捕,逮捕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關押的時間會被計算在判決后的刑期內。
一樓的回答也不錯
刑拘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二者區別如下: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司法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的具有懲罰性質的措施;行政拘留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采取的,具有處罰性質。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既包括民事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不構成犯罪的人3、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民事訴訟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4、適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拘留懲罰一般的行政違法者5、適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決定,司法警察執行,交公安機關有關場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機關。
刑拘一般指刑事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正確、及時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發揮其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毀滅或者偽造證據、自殺、逃跑或繼續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證據、查明案情、證實犯罪,保證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所以逮捕是同犯罪做斗爭的重要手段。
1、共同的特點是都是被羈押,失去人身自由。
2、區別:
A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最長三十七天,逮捕就不同了
B程度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懷疑有重大嫌疑。如果批捕了,就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了,該人的犯罪情況的證據什么的應該比較充分了。
不知道你是因現實問還是理論問。
如果理論問的答案應該是:
(1)必須具備的條件不同。
①拘留的條件是:a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b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刑訴法規定的7種情形)。上述兩要件,只有同時具備、才可拘留。
②逮捕的條件是:a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b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c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逮捕。
(2)有權決定拘留與有權批準、決定逮捕的機關不完全相同。
您好,逮捕與拘留屬于兩種不同的刑事強制措施,逮捕必須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但是拘留是針對正在事實的犯罪行為!
拘留就是還沒有調查清楚,將來是無罪釋放還是逮捕后提起公訴,都在未定之天。延長逮捕就是案情基本查清,但是拘留期滿了,需要延長時間。這就是二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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