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侵權訴訟時效
房屋侵權訴訟時效
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 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
起, 如果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 當時效期間屆滿時, 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
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可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為二
年。 因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適用一般訴訟時效。
舉例來說: 張三、李四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完物業交割后,
李四于 2014 年 1 月 1 日發現張三拖欠 4000 元物業費尚未繳納,過了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訴訟時效屆滿,李四向法院起訴要求張三承擔 4000 元物業費, 如張三向法院提出訴
訟時效已過, 則法院不予支持李四的訴訟請求。
首先,房產證上登記的面積為房屋的套內面積加上分攤面積,即產權面積。不知道你鄰居有沒有考慮到他這一點。如果實地測量面積與房產證上登記不符,那就到當地房管部門要求變更測量,經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房屋現狀測繪報告就能變更。在官方認定事實之前,不能確定你是否侵權。如果侵權行為或事實一直存在,則不適用訴訟時效,這點你的理解是對的,如果你們真的侵權,他可以起訴的。對于這種鄰里之間的事情,我建議坐在一起和解就行,沒必要鬧到法庭上的。當然,一定需要確定你鄰居的房本到底有沒有錯誤。謝謝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同案件涉及的訴訟時效都是不一樣的,訴訟時效范圍為1~20年不等。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訴訟時效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制度的意思就是,兩年內你都坐以待斃,日后再提起這件事,司法機關就不會幫你了。當然這兩年內你可以積極地找他要求交付房屋(行使請求權)或者上訴(行使訴權),這樣兩年的訴訟時效就會中斷,你的主張也可以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
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促使被侵權人積極主張權利、實現訴求。畢竟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情理上我們也不愿意接受一個人消極地“躺在法律上”等著人為他聲張正義。
所以民事糾紛中如果被侵權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事由后兩年內沒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在這里是交付房屋的請求權,那司法的天平就不會再像你傾斜。
這個時候,你依舊有訴權(爭訴的權利)、請求權(請求對方償債的權利)、但不再有勝訴權(即主張得以支持的權利),對方是否履行債務就看他個人了。
當然,訴訟時效制度既為達成訴訟效率,也不會無故減損被侵權人的利益,一旦你積極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就會中斷、重新計算兩年期間。所以在兩年內你應當主動找他要房,或者提起訴訟,而不是坐以待斃。當然如果沒有直接提起訴訟,記得留下“主張權利”(催他交付房屋等)的證據。因為明面上兩年時效經過后,你再提起訴訟的話,是需要積極舉證“訴訟時效中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可以起訴的,法院不能夠主動援引訴訟時效。除非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一般的案件是有兩年的訴訟時效限制,特殊的案件沒有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不是不變的,如果過了訴訟時效的情況下 ,要看有沒有阻斷訴訟失效的事由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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