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私了5萬多不
輕傷二級私了5萬多不
這種事兒我碰到過,我去咨詢過律師,經過司法鑒定,輕傷一級的話是要判1到3年的,警方會叫您雙方自行協調,賠償金雙方自己協調,就因為這事,我專門去花200塊錢咨詢過律師,律師說如果對方家里是很有錢的,可以張嘴要100萬都行,給不給是他的事?但是你可以這樣要,有錢人家里怕孩子進去,會答應你的,但是沒錢的,你就慢慢商量著吧,像你說的這種情況,不違法,也不算是敲詐,因為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調節的,有時候調解的時候,警方也在場。這種事一旦雙方調節失敗,就進入司法程序,再想調節的話就調節不了了,有可能該判就判了,我們這邊就這個情況,最后判了還賠錢,不賠錢就會判的更重。這是我經歷的,我敘述這是事實。
這個還算是情有可原,因為畢竟是受到了傷害,所以在以后的話需要的錢其實還是挺多的。
1、受害人要多少錢是他的權利,沒有合理不合理的問題。但行為人是否愿意和解,也是他的權利,他人無權強迫。單純就數額來說,受害人要求5萬元是不算多的。2、如果行為人不同意和解,受害人只能拿到法定的賠償數額。即按實際損失賠償。如實際發生醫療費、誤工費等。
輕傷二級私了10萬是否合理,需要結合實際花費和當地經濟水平決定。
輕傷二級的量刑標準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于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后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后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后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致人輕傷是要承擔刑事(公訴三年以下或緩刑)和民事民事賠償兩方面責任的。
無論承擔刑事責任與否,都不可能逃避民事賠償責任的。所以建議最好還是在正式立案的偵查期間通過派出所調解為宜。若等到正式立案后經檢察院批捕了,就晚了。即使是承擔了刑事責任,還是必須要賠償的。
法院輕傷民事方面賠償大約1-3萬。如果在正式立案前,雙方在經濟補償方面達成共識并諒解,經派出所調解成功的,就能免于刑事責任,一般賠償金額在2-8萬之間(包括醫藥費誤工費陪護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
如果打架致人輕傷二級,私了給12萬元還是比較多的。但是,如果不追究刑事責任,也是值得的。否則,不是私了。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是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在監獄里呆一年,損失很大,還留下犯罪案底,影響自己還影響孩子。
故意傷害案件是否可以私了,應當結合具體案情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來進行區別對待。
司法實踐中將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結果作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前提條件,輕傷害案件則是指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故意傷害案件,是一種多發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很高的比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輕傷害案件系輕微刑事案件,既可以走公訴程序,也可以走自訴程序。在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與被告人以自行和解的方式解決民事賠償問題;對于被害人已向法院自訴的,自訴人在法院宣告判決前與被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自訴人可以向法院撤回自訴。因此,輕傷害案件“私了”是有法律依據的。
二級輕傷,應當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私了50萬元肯定是多了。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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