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三年算事實婚姻嗎
同居三年算事實婚姻嗎
經媒人介紹后同居三年了!算不算事實婚姻只要沒辦理結婚登記就不算結婚。現在沒有事實婚姻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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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解答
離婚后雙方未履行復婚手續又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不屬于事實婚姻,認定為非法同居。
二、詳細解析
1、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離婚后的雙方未履行復婚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認定為非法同居。
三、相關法規
1、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離婚后的雙方未履行復婚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認定為非法同居。
2、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條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4、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
(3)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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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了,法律會讓你失望更大,別說同居三年,如果不去領結婚證,就算同居三十年也只能是同居的男女關系,擺酒席慶賀也好,擇日子洞房也罷,不會成為事實婚姻。
《中國婚姻法,1984年8月30日以前,承認事實婚姻。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限制承認事實婚姻。規定承認事實婚姻關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條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看明白了嗎?補辦結婚證才是唯一出路,就算男女雙方育有小孩,也算是同居關系中私生的,對維系婚姻的合法性也是零作用,若有什么糾紛只當一般民事處理。
什么財產分割、什么責任承擔只能私自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只能自負(發生刑事責任除外),未婚男女選擇同居的,去領結婚證的意義很大,不了解和忙永遠不是借口,領了結婚證,萬一那天發覺不合分手了,自己也能得到應有的補償。
應該是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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