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財產分割2016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2016
答:您好,根據您的提問,這屬于《民法典》婚姻編的內容。
一、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首先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結合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概括以下幾點:
第一,夫妻雙方婚后取得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公平分配;
第二,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清償二人的共同債務;
第三,出于保護弱勢一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因,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適當予以幫助。
總之,離婚財產的分割主要還是以雙方協商為主,適當照顧無過錯方與弱勢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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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事實婚姻呢?事實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以前,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與登記婚姻關系合并計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其次,符合事實婚姻構成條件,與合法登記的婚姻同等對待。事實婚姻與合法登記的婚姻處理原則相同,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條件,可以調解離婚或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再次,屬于事實婚姻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當依照《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的予以解決。
最后,除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事實婚姻外,沒有登記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需要通過婚姻登記的方式才能使婚姻關系得到法律的保護。
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要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事實婚姻財產分割2016“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