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可以委托代理人嗎
行政處罰聽證可以委托代理人嗎
執法機構可以委托代理人,但是,必須執法機構組織聽證,并參加聽證,代理人起輔助作用,不能完全的代替執法機構,“獨當一面”
行政相對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的?! ?/p>
一是從行政處罰法的立法本意看,我國行政處罰法并不排斥相對人的代理權。保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和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并行不悖的,要充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建立公正、公開的處罰程序,相對人對違法行為的性質、處罰程序及適用的法律有知情權,在相對人憑自己的法律素養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時,允許相對人委托代理人參與某些程序,有利于充分保護相對人利益;
二是從行政處罰法的內容來看,在行政處罰程序的個別環節中有關于代理的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边@是行政處罰法中明確規定可以代理的情形,也是該條文中規定可以代理的惟一出處,但筆者認為,聽證程序是在重大的行政處罰中為充分保障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置的,是行政處罰中相對較為重要的程序,在聽證程序中規定相對人的代理制度,對于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其他環節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三是從行政處罰法部分程序的設置來看,不難看出行政處罰相對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完成某些事項的。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對于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這也說明行政法律文書的代收方式并不是法律禁止的方式。
這個受托的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行政處罰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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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聽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屬于聽證范圍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聽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程序。第十三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一)案件調查人員;(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三)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四)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五)其他有關的人員。第三人參加聽證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第十四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及聽證員的詢問。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一)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到場的;(二)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行政許可聽證會程序:一、聽證的啟動:主動(行政機關依職權)和被動(依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二、聽證期限: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應當于聽證舉行7日前將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還需公告。三、聽證主持人回避:實體原因(與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和程序原因(聽證前已參與審查該許可事項的人)四、制作筆錄: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根據筆錄作出決定。五、其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且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處罰應當聽證的情況有三種,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處2000元以上罰款。
其他行政處罰,當事人可以申請聽證,具體是否聽證,行政機關視情況而定。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三)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進行申辯和質證,并可以出示無違法事實、違法事實較輕,或者減輕、免除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
(四)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經聽證主持人允許,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五)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六)聽證筆錄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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