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有哪些
【含義】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起因】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后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可能會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消滅,如必須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也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如財產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險范圍內的財產損失時,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出賠償關系。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遭遇事故一方應采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般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其內容包括:不可抗力內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范圍。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應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履行,則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方已盡力采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條件、分類】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特點】
1.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事件。
2.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力是獨立于當事人意志和行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力是阻礙合同履行的客觀事件。
①意外事故是在簽訂合同以后發生的;
②意外事故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災、風災、旱災、地震等;另一種是社會原因引起的,如戰爭、封鎖、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沒有當事人疏忽或過失等主觀因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與結果依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遲履行而不承擔責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與當事人的過失同時存在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結果主要為下列:①解除合同。一般來說,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則可解除合同。如在買賣特種糧食的交易中,該特種糧食的產地因水災而失收,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②延遲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的履行,則只能延遲履行。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遲履行,等通車后再履行。
不可抗力的內容:
1、重大的自然災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嘯、臺風 、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雪崩、泥石流等。08年發生在我國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屬于這種類型。
2、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這類事件往往指社會異常的、突發的事件,既非自然災害,也不屬于政府行為,如戰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等。這些事件雖然是人為的,但對局外的民事關系的當事人而言,這些事件則是既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與克服的,因此屬于不可抗力。擴展資料:構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備三個條件:1、不能預見:不能預見指的對事件的發生不可預見。這里的不可預見指的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而不能依據當事人自身是否預見到了事件的發生來確定。例如,打鉆孔樁的時候,在20米深處遇到一塊孤立的巖石,使得鉆孔無法進行,造成了損失。該事件可以稱為不可預見,因為再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這里會存在一塊孤立的巖石。2、不能避免: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當事人預見到了該事件的發生,但是也無法制止其發生。例如,盡管當事人收到了地震的預報,但是也無法避免地震的發生,這就是無法避免。如果事件通過當事人的努力是可以不發生的,即使發生了也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3、不能克服:不能克服指的是對于已經發生的事件,當事人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消除或減弱該事件的負面影響。例如,發生了地震,當事人無法將已完工程移離地震地區,只能任其坍塌。如果通過當事人的努力可以將損失避免,對于這部分損失而言,該事件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對不可抗力有著詳細的規定,但沒有規定哪些行為屬于不可抗力。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逗贤ā返谝话僖皇邨l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擴展資料:不可抗力的要件有客觀和主觀因素。
1、主觀要件強調作為不可抗力的客觀現象的不能預見性,即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這是判斷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關鍵因素,如果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客觀現象或致人損害的行為是當事人能夠預見到的,仍然一意為之,則按照過錯原則的要求來算過錯。所以,不可抗力的主觀要件就是指“不能預見”。
2、客觀要件強調作為不可抗力的客觀現象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性,即當事人無法對這種客觀現象的發生與否、發生程度等作出安排或處置,在某種意義上說當事人只能聽天由命。這些客觀要件中實際上也包含了判斷當事人主觀過錯的客觀因素,即當事人的能力不足以避免和克服那些影響合同履行或導致侵權行為發生的自然力和社會力的客觀事實。
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A.不可預見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后的發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于它出現的概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于不可預見的事件。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B.不可控制的客觀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于非因為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具體的內容及解釋你可以在上搜索一下,上面有很詳盡的解釋
新冠病毒到目前為止沒有藥物可以治愈,但全世界有能力的國家都在研究對抗疫情的藥物,但是世界上的病毒總歸有一物降一物的東西,只不過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被發現,但是有很多國家都在多方面研究。
首先是疫苗的研發,中國在這方面已經進入了第二階段的實驗,沽計需二三個月測試。等第二階段結束后,還需病理和毒性的觀測,也需半年時間,所以等疫苗真正完成實施要到明年2~3月份,但3月份后還須復制疫苗和逐步發放全世界,所以到明年4一5份能拿到疫苗的國家也算是燒高香!
所以這場災情如不自行退去,也許要危害人類二年左右?。?!
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于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準,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于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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