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
員工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
這得根據你公司的具體情況和發展形勢而定。
簽訂勞動合同的長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第一,試用期。 我國勞動法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也就是說你招聘員工試用期,考察的期限是不一樣的。
第二,根據公司的實力和公司的發展。如一般大公司比較喜歡簽訂三年或者五年的勞動合同。 因為大的公司一般都做好了中長期的規劃和人力儲備的計劃,所以它會有一個總體的統籌,更看重員工的穩定性。 小公司則更趨于靈活性,主要以適合當前發展的需要為主。
第三。根據公司的性質和崗位的需求而確定。是長期需要還是短期需要。有的項目是階段性的,有的是長期項目的,所以公司都會根據具體需要而確定人員。
第四,勞動者一般認為長期勞動合同,相對的工作比較穩定,公司有實力,而自己也能更好的作一個持續性的規劃。
第五。我國勞動法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續訂勞動合同,那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簽訂長期勞動合同,還是簽訂短期合同,主要是根據企業的自身發展情況而確定,沒有好壞之分, 只有適合不適合。
從法律上來說,簽訂多長時間都是合法的,都是可行的。從長遠利益上來說,越對員工越認可,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應該越長,留住人才,安心工作。一年一簽,容易出現違法情況,比如簽訂兩次后,第三次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容易出現對方借口不給買保險的情況。 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2008.1.1生效,2008.1.1之后如果用人單位兩次跟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只要勞動者本人愿意,用人單位必須跟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從2008.1.1日起,1個月以上不滿1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每月支付雙倍工資,超過1年仍然不簽訂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法律并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
合同工在同一單位簽過二次合同后,第三次簽勞動合同應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簽了10年后也可簽無固定期限的長期合同。
正式工合同有一年,三年,五年不等
感謝分享回答,勞動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簽,那還得看用工單位。有的單位有簽3年的合同,有的是5年合同,看用工單位給交保險不。大部分用工單位是簽一年合同的單位多,看企業單位咋想的。
《勞動合同法》強制規定:企業必須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簽訂勞動合同只不過是種形式,意義不是很大。
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提前3天;在合同期內,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正當離職了,所以沒有必要糾結于勞動合同簽幾年最合適。
但是,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包括其中的額外補充條款。有些“補充條款”是針對公司給你的某些“特殊照顧”,如果你接受了,就意味著你要老老實實地“回報”,要想提前離職可得考慮成本。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況一般包括
符合以下四種情況的,企業與勞動者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是已經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勞動者沒有違反規定,在續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是最常見的,所以單位很多時候特別關注第二次簽訂合同的時間,因為第二次一到期,則單位就沒得選了,兩次合同期滿,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在這個階段不得違法解除。
第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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