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執行機關的什么權
刑罰執行機關的什么權
根據我國刑法訴訟法,刑事執行機關有人民法院、監獄、公安機關。 執行機關,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機關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
2.監獄。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的執行。
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2013年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將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改為“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權包括1.立案權2.偵查權3.刑事強制權4.部分刑罰執行權司法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開展依其法定職權和一定程序,由審判的形式將相關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的專門化活動而享有的權力
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 一、判決裁定 1、已過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人民法院的判決在生效前一律不準交付執行。 二、司法機關 1、監獄,是刑罰執行的專門機關,負責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罰的執行; 2、公安機關,負責執行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執行; 3、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罰金、沒收財產、死刑的執行。 4、司法局,負責執行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刑罰的執行。 刑法執行由行刑、減刑、釋放三個部分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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