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出資
普通合伙企業出資
“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即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這還需要弄清楚什么是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法。如果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的話,他該以什么來承擔對合伙企業的債務責任呢?
需要出資。 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出資,合伙人義務無從體現。
無論是公司其他股東還是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只要他們同意你可以不貨幣出資,那是可以的。
一、出資的形式
無論是成立公司還是合伙企業,除公司法要求實繳貨幣出資外,可以貨幣或非貨幣形式出資。非貨幣形式,比如技術、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工業產權等。
非貨幣出資的,非貨幣資產的金額需要評估或者其他股東/合伙人確認。
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但公司不能勞務出資。
二、公司股東的出資責任
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資本/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如果出資有瑕疵,或者利用有限公司的法人地位惡意逃避公司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股東要在其認繳的額度內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是否承擔有限責任,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退伙前的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在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對退伙前的公司債務在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合伙,不出錢是可以的,只要其他股東或合伙人同意。
對于合伙企業,股東之間是需要簽訂股東協議以及公司設立協議。對于股東之間的出資三方可以協商進行出資及所占股權比例。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產?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可以用以上形式出資,但不可以用勞務出資。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出資“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