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毆打孩子構成輕傷判多少
近段時間我們頻繁看到后媽、后爸、親爸親媽毆打未成年致死,致殘的新聞,其中不乏很多家長覺得孩子是自己的怎么打罵都可以的情況,今日小編就給法律意識薄弱的家長們一點警告!一起來了解一下父母毆打孩子構成輕傷判多少!
多數父母對孩子施暴時,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違法,他們反而認為父母打孩子“天經地義”。他們視孩子為自己的私人財產,想打就打,想罵就罵,更談不上平等和尊重。這樣認為的父母那就大錯特錯了,民法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便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享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不是任何人的附屬物品或者私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日看點:
1.偶爾打罵一般不構成虐待罪,可能只是家長的教育方法不當。但是如果超過一定限度就可能構成犯罪,如當街暴打孩子導致輕傷以上的結果,是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的。
2.父母體罰孩子達到較為嚴重的程度,或者作為經常發生的高頻行為,可能構成虐待。如果一貫體罰、虐待孩子,也有可能構成虐待罪。
3.將于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對剝奪監護權的規定可以適用于嚴重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體罰情形。嚴重損害的程度需要從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權威機構鑒定的損害后果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4.提出監護權撤銷申請的主體包括監護人之外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對剝奪監護權的規定可以適用于經常性體罰孩子這種情形。因為這種體罰是長期性的,嚴重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孟強進一步解釋說,嚴重損害的程度需要從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權威機構鑒定的損害后果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據他介紹,撤銷監護權是指使監護人的監護資格歸于消滅、不再享有監護資格的行為。但在法律上,這項操作并不簡單,由誰提出剝奪監護權、剝奪監護權后孩子的生活由誰負責等,都需要進行明確規定才可行。
事實上,我國1986年在制定民法通則時,就在其第18條規定了撤銷監護資格的內容,但僅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也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發布《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第35條明確規定了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等7種可撤銷監護人權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