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調解后反悔怎么處理
派出所調解后反悔怎么處理
派出所的調解,屬于當事人雙方在行政機關主持下的調解程序,不具有終局性。
調解協議不排斥受害人主張傷情鑒定,如果受害人能夠充分證明此傷確屬當時打架所致,并被鑒定為重傷,因未過刑事責任追訴期,則可以引起公訴刑事案件追訴程序。調解協議相當于是一份民事合同,表示已經就此事達成和解,除了協議的內容外,放棄追究對方其他責任,因此,反悔是沒有用的。
我朋友半年前下雨天開車轉彎的時候和一個電瓶車撞了,沒什么事,人也沒倒,就是電瓶車殼子壞了點。警察也來處理了,最后是我朋友現金賠償800元不走保險了解事故,也寫了800元賠償后再無糾紛。結果上兩天我朋友接到一個電話,說是被他半年前撞的那個人,說他現在腿疼上不了班了去醫院檢查了說是上次撞的遺留的傷復發了,找我朋友報銷醫藥費賠償誤工費什么的,我朋友還緊張的不行問我們怎么辦,我直接一句話,再打你電話,你就說:你報警處理也好,或者法院起訴也行,請你以后不要再私自給我打電話了,我也不會再接了,如果你報警警察給我來電話讓我去處理,我會去,如果你要法院處理,建議你先找個律師再去做一下傷殘鑒定,法院判決我賠償100萬我照給。再見!
后來又給我朋友打電話,我朋友按照我的話7過了一遍,對方就說那他起訴。
我在想,他起訴有啥用?當初自己提出要800元還不肯去醫院,最后錢也收了也寫了調解書并注明了收錢后再發生任何人和我朋友無關了,又不是有失公平的,又不是逼著他寫的,要帶他去醫院也不去就是要錢,我現在都直接懷疑是碰瓷的。
現在弄的我朋友一天到晚提醒吊膽的,我就勸他,要么對方過來敲詐你一下,能弄到就弄,弄不到也就算了,要么對方真的去起訴,你認真應訴就行,真打官司也不一定輸!
題主說:我在派出所同意調解,調解前可以反悔嗎?
回答你,謝誠邀!
⊕派出所的調解,屬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主持下的調解程序,不具有終局性。
①雙方還未達成調解協議書
②雙方未簽字
③可以反悔
綜上所述,由此可見,你口頭答應、未有達成協議書、雙方又未在協議書上簽字認可,故你可以反悔。
[握手](1)調解一般為民事糾紛,調、化解矛盾是公安派出所職責。
(2)刑事案件不調解,直接報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反悔的一方還得經過派出所調解,私自反悔是無效的,不履行調解達成的協議,派出所有權強制履行
經過派出所調解后,一般情況是不能反悔的。如果協議明顯的不公平、對方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這類案件一般統稱“治安糾紛”,調解由公安機關(民警)主持。本質上說,它依然是治安行政案件,不是我們常說的民事糾紛。只是法律規定這類案件可以先不處罰,借鑒民事調解的規則來調解結案,調解不好的,依然要動用行政強制權進行處罰。
民事調解有個基本原則,就是必須堅持“自愿”原則,任何人不得強迫“調解”。基于這一原則和相關規定,治安調解達成的標志有兩個:一是雙方或多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簽定了治安調解協議書;二是相關方履行了調解協議。比如,協議約定賠款的,協議簽字后,賠償款已經交付的,協議生效,案件處理終結。如果協議沒有實質性履行內容的,比如互相不賠償,沒有書面道歉等內容,則協議簽字后生效。
綜上,治安調解中,協議沒有簽字前反悔的,公安機關可以啟動處罰程序。協議簽定后,協議約定的義務方不履行的也可以反悔。這種不履行主要指的“故意不履行”。比如調解協議約定10日內履行賠款義務未超過10日的不能視為不履行,反之則可視為“故意不履行”,協議作廢,啟動處罰程序。
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且已經簽定了治安調解協議書,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了,當事人反悔的,則通過其他民事途徑直至提起民事訴訟處理,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再重新調解,也不再作出處罰決定。
另外,公安機關“處罰不調解”,即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了,其中民事糾紛公安機關就不主持調解了,依法只能告知當事人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處理”了。
感謝您的邀請。
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嚴格來講他是沒有調解的職責的,只是他們接觸的糾紛特別多,對于接到的案件中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和糾紛,一般都會建立調解室、有兼職或專職的調解人員,所以生活中經常有公安機關組織調解的情形發生。
在之前我回答的“發生交通事故私下調解好不好,為什么?”中我也提到過調解的性質,實際上調解就是通過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一種協議,所以一般都叫“調解協議書”,他是屬于合同的一種。
除了法院組織的調解或雙方約定可以強制執行并公證的調解協議書之外,其他的調解協議書都是需要通過訴訟來追究對方反悔、違約的責任的,也就是說需要國家司法機關通過訴訟程序來判斷調解協議書的合法性,保障程序和實體都公正。
綜上,至于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因為不知道你們在調解協議書中是如何約定的,比如有沒有履行期限?有沒有分期履行?有沒有管轄條款?有沒有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等等問題都是如何處理對方反悔的必要條件。所以建議您拿著調解協議書去咨詢一下律師,或委托律師代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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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派出所的調解,是允許反悔的。 如果對方當事人經調解后又反悔了,并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對方贏了,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 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法律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派出所調解后反悔怎么處理“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