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債子女必須還嗎
父母欠債子女必須還嗎
借了父母的錢不一定一定要還,正常情況下借了錢是應該還的,怎么叫借錢吶,要不叫給錢就不用還了。借錢還錢下次借錢不難。如果兒女有一定困難,或遇到事情,那就另當別論了,做父母的應該伸援助之手給予幫助,親情大于錢財,所借錢就不用還了。
父債子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慣。但現在法律上有什么規定、我并不清楚、應該請教法律。
父母所欠的債務與子女是沒有法律上的利益關系的,父母所欠債務應由父母用自由的財產進行償還,子女自愿為父母償還的,不受法律約束,子女在法律上沒有義務為父母償還債務
如果 你繼承了父母的遺產 ,就有義務 進行 償還債務
轉移到子女名下的財產(只要是父母的)都要先償還債務 子女就個人財產不承擔債務
父母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就是債權人可以叫父親或者母親償還所有剩余債務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但是如果對方提出說你父母故意把財產轉移,為了是不想還債務,這個也有可能。
財產可以認為是你們贈與孩子的,對于你們自己是不能隨便為了自己的利益動用的。但是,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可能會認為你們故意隱匿財產,或者故意無償轉讓財產,其他人主張撤銷的。
不會這么簡單,如果你們夫妻對外欠債,在查實你們無錢可供執行,而你未成年子女卻有很多存款,法院極有可能認定你們夫妻惡意轉移財產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鍵代償觀點:子女沒有責任和義務替父母償還個人欠債。
可能現在大多數人心中還是有“父債子償”這個觀念的,畢竟,你們是一家人,你們家欠的錢就應該由你們家來還。但是,在如今的法治社會的情況下,這種強制性的“父債子償”是不允許的。
父債子償具有時代背景的特殊性
“父債子償”在古代是合理的,因為在以前那種吃不飽、穿不暖的年代,大多數人借錢都是為了一家老小的口糧,是為了滿足基本生存需求。那么,這時候債務人的妻兒老小都是最大受益人,所以在那種時代背景下,父債子償,夫債妻償是合理的。
但是,在如今這個年代,我們的基本生存需求已經不需要通過借錢來滿足了,更多人借錢是為了滿足個人需求,可能很多時候,這些錢根本就沒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這時候讓其家人還錢,顯然是不合理的。
“父債子償”應該是權利與義務的對等
當然,為了避免一些債務人通過私下將財產進行轉移,從而進行避債,我國法律在這些方面還是有明確規定的。
法律規定:債務人死后,其名下遺產應該優先用于償還債務。也就是說,債務人死后,其子女如果選擇了繼承遺產,那么也應該繼承其生前債務,這就是權利與義務的對等。
而如果其子女放棄繼承遺產,那么當對債務人的遺產進行清算以后,即使不足支付生前欠款,那么債權人則無權要求其子女償還債務人生前債務。
當然,如果子女自愿承擔父母的債務時,則也是被允許的。畢竟,這就是個人的選擇問題的,法律也不會強行干涉說不讓你還。
總的來說,父母欠債無力償還時,子女是否要為父母還債完全取決于個人主觀意愿,如果子女不愿意還,那么債權人則無權要求其子女進行償還。
古語有云 父債子還 但是當今社會 如果欠債人是父母 子女沒有在債權書上簽字 法律是不支持的 但如果父子關系很好 血濃于水 不忍見父母受那么大罪 子女去幫還 這是親情的力量 還有要看父母欠債的用途 如果是產業經營 家庭正常用度等等這些人性化開銷 子女幫還也是無可厚非的 如果父母欠債是大吃大喝 嫖 賭 毒欠下巨債 那只能愛莫能助了 這種情況只能聽天由命了 不是心狠 而是不能任其發展 養虎成患
父債子還
民間借貸
現行社會因民間借貸的便利性,越來越多的人在資金周轉困難的時候選擇向朋友借款以度過困難期。但是俗話說的好,借錢的是孫子,還錢的時候是大爺,特別是在借錢的人因因外情況去世的情況下,這筆欠款是不是不用還了?非也,非也,借款人雖然去世了,但是其債權并不代表必然自然消亡,出借人還是可以向法院進行主張的!但是很多人卻不知道該情況,認為“人死債消”,從而放棄了其享有的債權,自認倒霉,白白浪費大筆金錢,得不償失,下面就由上海戴偉文律師為講解“借錢人死亡后,欠款是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原告起訴債務人繼承人償還債務人債務
以案說法
2017年4月4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李某訴稱,被告張某、王某系死者張某某的法定繼承人(注:被告張某系被告張某某的兒子及妻子)。2016年5月23日開始,張某某向原告李某陸續借款共計500萬元。2016年5月23日,張某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條一份,對借款進行了確認,約定借期一年。2016年10月,張某某突發腦溢血死亡,原告李某向二被告主張要求其歸還欠款未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判令張某、王某對張某某所欠李某500萬元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
法院判決
本案主審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李某與第三人張某某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第三人張某某死亡后,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負擔的債務。本案中,張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00萬元,并約定借期一年,但因張某某在借期期限屆滿前去世,故原告李某有權要求張某某提前清償債務。兩被告張某、王某作為張某某的遺產繼承人,其理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本案500萬元債務的責任,故判決兩被告張某、王某對張某某所欠李某債務人民幣500萬元承擔償還責任。
律師說法:欠錢的人意外死亡后,其對外所欠借款如何處理呢?
律師說法
根據繼承法第33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對欠款人意外死亡所遺留下來的欠款,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償還。繼承人償還之后,如果仍有剩余遺產,剩余遺產由繼承人繼續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后,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繼承人可選擇不予歸還,那么這筆債務等于自然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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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父母欠債和子女欠債均屬于獨立債務,互相不負償還責任。
但是,如果欠債人死亡,債務需要從其遺產中予以償還;如果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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