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債子女要還嗎
通常情況下,父債子償或者子債負債在法律上是說不通的,當然也有例外情況。
債務一般體現的是合同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父母所欠下的債務子女并沒有義務償還,同理子女欠債父母也沒有義務代為償還。但是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況:
就繼承來看,如果父母子女之間一方死亡,另一方繼承其遺產,那么對于被繼承人的債務則需在繼承范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沒有繼承或者放棄繼承,則無需承擔清償責任。
子女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若是對子女的債務認可,則需承擔清償責任。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上,父母欠債和子女欠債均屬于獨立債務,互相不負償還責任。
但是,如果欠債人死亡,債務需要從其遺產中予以償還;如果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雖然負債子償天經地義,但是如果按法律程序走的話。我們首先要看子女是否繼承父親的遺產。如果父親沒有遺產讓子女繼承那么子女也不必繼承父親的負債。當然,雖然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分析,但是這一原則一直是法律上所考慮的重點。而且債務的繼承問題,歷來認定都比較困難。
很多人在自己的身前將所有的財產妥善處置,死后子女的在法定義務上,并沒有繼承自己的財產,自己的債務自然也就賴掉了。但這種做法很困難,拋開這種特定情況,正常來說,欠債人的子女首先要到法院去問清楚或者咨詢律師,不要自己多還債務。而債權人也要明確知曉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否則可能血本無歸。我說的這些是不考慮感情因素和所謂的傳統因素,什么天經地義。單講法律層面的責任歸屬問題,噴子請繞道。
而且欠債人如果死亡,他有財產繼承,那么財產繼承的比例也是,我們所關注的對象,如果父親死了,父親的財產繼承有配偶子女。那么債務也要按照比例分攤給財產的繼承人。而對于債務人而言,這種負債的分割也給自己維護自己的權益,索要債務增添了難度。所以在經濟方面尤其涉及到錢的方面,一旦存在債權關系。很多時候都難以處理,并不是說現在的法律不健全。而是首先權責問題的明確本身就復雜。
而且對于欠債者而言,既然欠債,就必定意味著自身出了問題,債權人要想收回債款難度都不小。所以不論是經濟上的合作還是普通的借貸,一切都要謹慎處理。還有一點,其實我也不明白一旦繼承人選擇放棄繼承權,那么債務問題,究竟應該如何解決呢?有知道的網友,希望能夠留言。
父債子還,這是一種歷史說法。在法治社會的今天是不講這個規則的。具體情況分以下幾種:
如果是父親舉債未償還完畢的,那么他留下的遺產是可以用于償還債務的。那么有意愿繼續遺產的子女就負有償還債務的義務,放棄繼承遺產的子女,也就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如果你父親是為家庭生活舉債,那么父親死后,母親是負有償還債務義務的。你如果不愿你母親太辛苦、為難,你是可以代為償還或是協助償還的。
如果是父親和成年子女共同為家庭而舉債的,那么父親死后,子女是有義務償還債務的。
如果父親是個人原因,如從事違法活動或不良行為而舉債,母親及成年子女均不知情,對方也舉不出知情的證據的,那么家庭里誰都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父債子還,中國古代社會普遍觀點是要求還的。一來,父母與子女的關聯性更強,便于家族傳承,同時父母借債做惡的成本風險陡然增大,有利于社會穩定和延續。二來,子女受身于父母,由父母養活成人,中國的孝道也就這樣產生,因此承受了養育之恩,因此才承擔孝敬之責!
人作為一個獨立的生命個體,到底該不該還父母的債務,界定還與不還的標準是什么?也很難說明白。
但是,父母舉債的動機或目的是為子女而且受益方是子女,子女應該還債是合理合情的。但是父母舉債的目的是自身而且受益方只是父母本人,子女不繼承債務關系是合理合情的。還有一種情況是父母舉債的原始動機確實是為自己,但是周圍的子女客觀上得到了好處,在中國,這種情況其實不在少數,這種情況就比較難界定。
但是現實社會中,很多界定債務的受益方的界定并不是很容易區分。西方用法律的形式給予界定,給出一些法律要件,而中國用孝道文化的道德界定給出其合理解說。試問,中國古人為什么這么重視儒家文化的傳播和推廣,中國的家文化的內涵在此,并且不止于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