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的錢還債能退還嗎
詐騙的錢還債能退還嗎
第一個問題
首先,通常來講借錢不還和《刑法》中的詐騙罪是扯不上關系的,借錢不還只是一般民事領域的借貸違約行為,對此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內起訴。
借錢不還和詐騙罪有何區別
二者最本質的區別是對所借款項是否有以及何時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
這里的“非法占有”,指的是完全排除他人對借款的合法占有,建立自己對于借款的管理、處分和控制的意識)。現在的司法程序還很難認定單純的借錢不還具備詐騙的條件:
借錢不還本身,借款人在借款時以及借款到期之后均沒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詐騙罪的成立必須要求行為人在詐騙行為實施的一開始就對財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這一點上來說,這就是詐騙罪和借錢不還的本質區別。
不過,從上面的表述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借錢不還并不是和詐騙完全沒有交集,在以下情況下,借錢不還就會構成詐騙罪(達到立案標準):
假設甲和乙借款,但甲卻是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也就是甲在和乙提出借錢的時候,甲就對借款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取得借款后,變實施了某些足以證明非法占有借款的行為(例如將借款揮霍一空,攜款逃跑等等),這種情況下,結合詐騙罪的立案數額,甲就會構成詐騙罪。
第二個問題
承認還錢卻一再推脫時日不還錢,這種情況也沒必要顧及什么朋友兄弟情義了,一紙訴狀告到法院即可,只要出借人的證據充足(最主要是借條,輔以轉賬憑證等其余證據),即使對方沒有到庭,法院也會缺席判決,讓被告還錢。
原告可以在執行時效內申請對被告強制執行,執行對方已有的其余財產。如果對方還是有能力還債但依舊不還錢,對方可能涉及拒不執行判決罪,承擔刑事責任。
退一步講,假設被告真的沒有能力還錢,法院會再原被告之間進行調解,盡量讓被告分期償還。如否,實踐中法院也會將被告列入失信名單,限制其高消費,避免其將來有錢后不還錢拿出去亂花,盡最大可能保證原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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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講因果關系的,凡與資金流向的單位及個人有關系,凡與屁企業為之站臺推廣發獎發證的有關部門及個人有關系的,都應承擔賠償責任!草根詐騙犯同流合污分子幫兇分子們償還老百姓的血汗錢!!
近幾年國家嚴打詐騙、所以只要涉及犯詐騙罪的就會被法院判刑,緩刑或者有期徒刑,只要定罪判刑了,就會涉及到退贓、退賠、還有罰金、是法院判決生效的處罰金,如果不退贓、退賠、繳納罰金的話,在案件量刑有區別、已退贓、退賠的量刑會輕一點,沒有退贓、退賠的量刑會重一點。
這三項目前國家法律規定是一定要繳納的、這三項全部沒有履行的話、會涉及到減刑的限制,還有就是被害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詐騙被告人的財產)執行到退贓、退賠款的數額,及罰金數額執行完。
如果沒有履行完這三項,法院還要將(詐騙被告人)納入國家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后對個的征信有很大的影響,而且還要限制高消費,如;限制不能坐飛機、高鐵、三星級以上酒店消費、以及不能購買個人不動產權等…。所以退贓、退賠是必須要繳納的、望采納!
祝生家人到寇家求三娘舊衣為祝生解毒,遭拒。
三娘醒悟,攜舊衣欲救祝生已晚,自己也錯過投胎時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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