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包含治安處罰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
合法。作為法律適用來說,既有實體問題,也有程序問題。公安機關依據程序的法規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準,終止調查:(一)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
規范性文件是對一部分人適用,是一個群體都適用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是法律,屬于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達成協議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五)作出處理決定后,因執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
這是關于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時,結案的規定。
1、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不認定是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2、立功的檢舉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
3、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
所以總的來說,想認定為立功,就是犯罪本人實施的立功+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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