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與權利區別通俗
權力與權利區別通俗
權利,權能和權限是三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三者又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它們是以權利為中心而連接在一起的。 權利,可以被理解為是一種資格,行為與否的自由,行為的合法性 ,以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和主張。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的一種用以享有或者維護特定利益的力量。 權利作為近現代法律文化的核心概念,內涵十分豐富,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對權利的概念做出解釋。要對權利的概念和內涵有科學的界定,首先要能認識權利的本質。所謂權利的本質,就是權利區別于其他法學范疇(如義務、權力、規則、強制)的基本屬性。我們可以大致區分出關于解釋權利本質的幾種傳統傾向,即將權利分別看作道德資格、自由、意志、利益、法律賦予的某種力量和能力等。 來看中國現代對于權利的定義和解釋。夏勇先生對權利的要素及定義方法做了闡述。他認為,權利的本質是由多方面的屬性構成的。對于一項權利來講,必須有一些最基本的要素存在。主要包括:利益、主張、資格、權能、自由五個方面。在此,簡單敘述如下: 首先,一項權利的存在必須以利益為內容。因為權利的成立目的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權利之得以成立,也是由于利在其中。 其次,一種利益要成為權利還必須有人提出對它的主張或要求,否則就不可能成為權利。 再次,提出利益主張要有所憑籍,就是要有資格提出要求。然而一種利益、主張、資格的成立還要求具有包括權威和能力兩方面權能。 最后,權利還包括主體可以按個人意志去行使或放棄某種權利,不受外來的干預或威脅。如果某人被強迫去主張或放棄某種利益、要求,那么,這種主張或放棄本身就不是權利,而是義務。夏勇先生提出,對于一項權利的成立來講,這五個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以其中任何一種要素為原點,以其他要素為內容,給權利下一個定義,都不為錯。 權能,即為權利所具有的功能,借用物理學上的說法,就是權利能夠做功的能力。是指權利內在所具有的,有益的功用和效能。權能的定義本身就決定了其具有的內在性、應然性、有益性的特點。 權限,是權利被法律限定的范圍。任何權利都不可能是無限制的,都必須以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為限。因此,法律對國家公權和個人似權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把國家和個人的行為自由都限制的一定的范圍之內,使其各種權利相互間的矛盾沖突能夠最小化。
有權就有力,有權就有利。權是力和利的基礎。
你問的是憲法學的問題,權利主要指平等主體之間,不含有強制意味,強調其“利益”性;權力則含有很強的管理色彩,是建立在“力”的基礎上,一般特制政府對人民的管理權,比如收稅之類。 類似的一組概念是法治和法制。
“權力”與“權利”,從構成的詞素就可以看出它們的詞義有明顯區別,不能混淆。“權力”包含“權”和“力量”的意思,“權利”包括“權”和“利益”的意思,所以詞義有根本區別。“權力”是指在政治上有強制力量、在職權范圍內有支配力量的意思。如國家權力、行政權力、立法權力、司法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公安機關有依法拘留違法犯罪人員的權力等。“權利”是與“義務”相對而言的,指人民依法行使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權利”也就是“權益”的意思。如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所以,凡表示國家和政府部門的強制力量、支配力量的意思時,用“權力”;凡表示人民的權益時,就用“權利”。人民也可使用“權力”,如人民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不是直接行使的,而是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
權利是指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或實施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資格.權力則是職責范圍內支配和指揮的力量.兩者的區別有5點:
1、行使主體不同。權力的主體限于國家機關和組織,公民不可以成為權力主體。而權利的主體除了國家機關和組織外,還可以是自然人。
2、實施權力的行為屬于國家行為,享受權利的行為不屬于國家行為;
3、推定規則不同。權力是法律所確認的權能和支配力,而權利是法律所賦予的自由和利益;
4、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權力的實現取決于主體自身的權力行為,不嶧相對人的態度和行為為轉移,具有單方性。而權利的實現一般取決于義務人的行為,不具有單方性。
5、處分方式不同。權力不能自由處置,否則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而權利可以自由的放棄或轉讓.例句:權力:全國人們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權利:接受義務教育是少年兒童享有的權力。
兩者的區別:
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責,權,利。永運是責在前。有權人肩負著責任,如企業,公司,礦山等承包責任人,完成的好有獎,有大的失誤問責。權力在監管下,如濫用自有紀委來約你。
感謝邀請!權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義務和享受的利益。~權力有兩層解釋:一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二是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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