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論述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1、合一性。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割的,在某些條件下,權利就是義務,義務就是權利。公民權利和義務的這種合一性,體現了二者的一致性。比如,我國憲法規定,勞動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公民的基本義務。2、對等性。公民所享受的權利,是通過公民為社會所盡的義務來確定的。如果不盡相應的義務,社會就不存在行使這種權利的條件。可見,權利和義務相伴相生,二者是對等的。公民所盡義務越多,即對社會的貢獻越大,他所享有的權利也就越充分。4.平等性。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國公民權利的平等性表現在: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規定的各項權利和自由;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承擔憲法規定的各項義務;執法機關對于任何公司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是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在我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任何人不論其職位多高、功勞多大,都不能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3、制約性。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要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受義務的制約。公民享受權利,并不是為所欲為的,而要以保證他人也同樣享有這種權利為前提。權利和義務是密切相連、彼此制約的。
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兩者之間是互動的關系.沒有義務,權利便不再存在;沒有權利,便沒有義務存在的必要.同時,權利和義務,又是為權利所保障的.作為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的實現,當然離不開義務的履行;實質上,在此過程中,也是權利作用的結果。 在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我們每個人既是享受權利的主體,又是履行義務的主體。我們不僅要增強權利觀念,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權利,而且要增強義務觀念,依法履行義務。
1、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會、經濟和文化方面的權利、特定主體的權利、外國人的權利。2、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作為公民憲法基本義務的第一項,《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2)遵守憲法和法律。《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 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4)服兵役。按照《憲法》第55條第2款規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5)依法納稅。《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6)其他基本義務。除了上述所列義務外,《憲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了“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3款規定了“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此外,勞動和受教育也是公民的義務。擴展資料: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1、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第一,享受權利的主體十分廣泛;第二,憲法確認并保障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范圍十分廣泛。2、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現實性主要是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切實可行性,有兩方面的表現:第一,實事求是,以我國現階段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實際水平為基礎,確定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范圍、內容。第二,規定法律和物質保障。憲法在確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了一些具體措施來保障它們的實現。3、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法律權利的享有和法律義務的履行,在本質上應當是平等的。這在各國憲法權利義務的規定上,都是一個不變的原則。而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是在實質上的平等。具體表現在:第一,公民在權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說:(1)公民不分民族、性別、出身、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職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公民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任何公民,公民有權要求得到平等對待和平等的服務。(3)不允許任何組織或個人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以外的特權,任何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第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護。4、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第一,公民既享受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二,公民的某些憲法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結合的,如勞動權和受教育權,它們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第三,權利和義務在整體上是相互促進的。第四,權利上附有限制條件,《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憲法》第51條)。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是指權利和義務互相依存,互為前提,不可分離的辯證統一關系.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反映了國家與公民、公民與集體、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相互關系.現行《憲法》第 33 條規定: “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充分體現出我國公民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基本觀點,是社會主義憲法的一條重要原則.
按照契約論者的說法,國家的權力是一種契約:大家為了共同的利益,讓出一部分權力,同時要為這個契約的持續承擔一定的義務。比如你投資成立一個公司,你既有權享受這個公司帶經你的利益,也要承擔公司虧損造成的損失。再比如比如你要入黨,就要交黨費,不然黨就會因為沒有經費無法存在下去,你交了黨,黨要靠你的黨費才能存在,你就有享受黨存在利益的權利。公民如果不承擔義務,國家就無法存在,比如公民不交稅,國家機構就停止運轉,公民不當兵,國家就被人家滅掉,你就可能被迫為奴為婢。承擔公民義務,是國家存在和你享受義務的前提。所以法律說,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承擔。
我國憲法確認了公民權利與義務一致性的原則,表現為:
1.公民享受權利,同時要履行義務。我國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權利和義務本身是相互依存的。權利和義務本身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從規定的形式上看父母和子女都負有義務,但從權利和義務的雙方來看,父母對于女履行托養教育義務,對子女方面說則是一種權利;相反,成年子女履行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對父母來說則是一種權利。又比如,憲法規定所有公民都享有人格權,而對某個公民來說,他享有這項權利,其他人就要承擔保護其人格權不受侵犯的義務。
3.在某些權利和義務的彼此結合上,就某些權利本身來看,它們具有雙重性。例如,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和受教育,既是公民權利又是公民義務。
4.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促進,相輔相成的。公民享受廣泛的權利,且得到保證,就可以激發人民群眾的主人翁責任感,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這樣,就可以促進人們更加自覺地履行義務。公民自覺地履行義務,國家建設事業發展了,公民就能享受更多的權利。
⑴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憲法規定體現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我國公民在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上和在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上都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公民只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的現象存在,也不允許任何公民只履行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現象發生。
⑵ 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首先,享有權利和自由的主體非常廣泛。同時,公民享有權利和自由的范圍非常廣泛。
⑶ 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首先,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是從我國國情出發,是可能性和必要性的有機結合。同時,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是既有法律規定,又有物質保障的,從而是有現實性的。
⑷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①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要履行的義務的主體是統一的。②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如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是結合一起的,既是權利,又是義務。③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互相制約的。公民權利實現越有保障,公民義務的履行越有可能;公民越自覺履行義務,則公民權利就越有保障,兩者互為因果。
公民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系
公民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不可分離。
(1)權利和義務在法律關系上相互對應。權利和義務都是實現人民利益的手段。
(2)公民在法律和道德上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主體;權利的實現需要履行義務,義務的履行可以確保權利的實現。
(3)權利義務統一原則:樹立權利意識,珍惜公民權利;樹立義務意識,自覺履行公民義務。
擴展資料
公民權利是指一國公民享有的公民身份,以及與公民身份有關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
公民義務是指權利主體應當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動的限制,例如依法享有某些權利的公民或法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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