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后房子歸妻子嗎
丈夫意外去世,我們的房產是否都歸我一人所有呢?我的公公婆婆是否有繼承權呢?鑒于這種情況,小編特將丈夫死后房子是否歸妻子的情況與大家分享一下。
根據繼承法來看,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當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此妻子不是唯一繼承人時,如果丈夫去世時他的父母仍然健在,或者夫妻雙方生有子女,并且他也沒有訂立遺囑只讓妻子獨自繼承他的遺產的,那么該房屋屬于他的份額就將作為他的遺產,根據法定繼承的規則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妻子、父母和子女共同繼承。
簡單來說按照上述繼承方式,首先你有50%,然后另外50%,你,你們的子女,他的父母,都享有繼承權,一般是均分,如果子女不止一個,有幾個算幾份。
上述說的是共同房產的情況下,若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有該如何確定呢?首先需確保是否為女方婚前財產,一般就要舉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