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一方出資付首付寫兩個人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首先回答結論,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說,婚前一方出資付首付寫兩個人名字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第二、根據《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結婚以后通過生產生活才能形成收益。結婚前由于上沒有形成夫妻關系,所以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其次,婚前一方支付的房產首付款,即便是載明雙方的名字,由于另一方并未實際出資,因此也不能形成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由于房產在結婚當中的重要性,很多男女結婚時,都是男方家人傾家蕩產購買一套房產作為結婚之用,但是很多女方都會要求在房本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以保護自己的權利,但其實這樣做并不能達到占有部分財產的目的。根據法律規定,判斷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不是簡單的看不動產登記薄上是否載明兩個人的名字為準。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購房的不同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房。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一般認為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如果婚前夫妻一方支付首付后產權已經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共同財產還債,那么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可以理解為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
3、婚前夫妻共同購房。如果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那么該房產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如果能顯示房產屬于兩人共有,則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購房。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父母購房,產權登記為子女名下,默認為對子女的贈送,除非明確表示贈與雙方,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