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債可以要求妻子還嗎
丈夫欠債可以要求妻子還嗎
感謝邀請,這個問題,要看欠了多少賭債,欠的不多,也不影響家庭生活,為了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就償還了,若是死不悔改!欠的賭債影響到家庭生活,妻子可以不替仗夫償還。也是好賭人走到家破人亡不可挽救的終點,奉勸好賭人不要在賭了!今天嬴明天輸,靠賭博過不了日子,苦海無邊,回頭是岸,不要自取滅亡。
從你的情況看,你丈夫不把這50萬欠費說清楚,就不要幫助他還,還有就是:任何事有一就有二、三、四……,按照這樣好吃懶做的男人,我的感覺讓他自己去生活吧!他父母都不管了,不但給家庭帶不來任何助力,還反過來拖累家庭,你認為呢?
丈夫的信用卡欠錢,作為妻子,到底該不該一起還呢?
是的,夫妻兩人朝夕相處、同床共枕、恩恩愛愛。作為妻子,當自己的丈夫遇到困難時,于理于情都應該和自己的愛人共同渡過難關。
作為家里的頂梁柱,丈夫承受了比妻子更大的壓力。他要讓自己心愛的女人住得起舒適的房子,開得起靚麗的轎車,買得起得體的衣服、精致的包包、宜人的化妝品……他要讓自己的妻子感受到自己的愛,感受的生活的幸福和他作為一個丈夫就有的擔當。
為了能夠擁有這所有的美好的一切,丈夫拼盡全力去工作。
人生往往不如意十之八九,由于某些原因,丈夫的信用卡欠了一筆錢。為了還錢,丈夫絞盡腦汁,也無能為力。作為妻子,難道不應該和自己的愛人一起承擔嗎?
欠錢的原因并不重要,欠錢多少更沒有什么關系。重要的是,他以后決定不再欠錢;重要的是先要渡過眼前的難關。
作為妻子如果不能和自己的丈夫共同承擔,那你們之間還真的相愛嗎?你還像以前那樣愛自己的丈夫嗎?
當你決定,不為自己的丈夫還錢時,也許,你們之間已沒有了愛情。
夫妻恩愛,同甘共苦;
往后余生,擁抱幸福。
妻子不知情的債務屬于丈夫個人債務 房產證 丈夫不是共有人的話,妻子的房產不會被抵債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這個房子上有丈夫名字的話可能會被對方申請法院保全 當務之急,你們可以先離婚,財產分割到你名下 并到房管處辦理過戶手續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釋,只有4條。
司法解釋文件照片
短短一部司法解釋,直指“夫妻共同債務”這一當前司法實踐上的疑難問題。為什么說疑難?因為近年來不少人都遇到這樣的事情:
離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額債務,而法院認定這些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你也得還……
這種“被負債”,許多其實是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常見的“套路”是:丈夫A和妻子B要離婚,A和朋友C串通好,從C那里借100萬,然后A和B離婚時,法院判決100萬為夫妻共同債務,B要承擔償還義務。
這樣的“套路”近年來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數是利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為何要出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2003年時,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少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問題。舉個例子,就是丈夫A向其朋友C借了100萬,但是為了不還這筆錢,A把財產都轉到妻子B名下,然后離婚凈身出戶,還跟C說“錢沒有,要命一條”……
看懂了吧,當年制定這樣的規定,主要就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但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讓社會各界主張修改、暫停適用甚至廢止該條規定的呼吁日益熱烈。
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法院必須在債權人利益和未舉債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就是要解決這個難題。
無論你是丈夫A,是妻子B,還是債權人/朋友C。注意!劃重點時間到了!
牢記“共債共簽”
如果你是債權人,借出一筆大錢給別人,最好讓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據上簽字。這叫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司法解釋加大了債權人防范風險的注意義務,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后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范,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可以不背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注意“舉證責任”
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共同債務。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對于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對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不坑友不坑偶,離婚了,你的債我可以不背!
屬于你們婚后的貸款,法律規定是應該你們共同承擔還款,若沒有領證只是老公的個人欠款,跟老婆沒有關系。
對于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男方所欠下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于,那么男女雙方都要共同承擔,如果不屬于,則由男方一人承擔。
那么判斷一個債務,到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主要遵循兩大原則:一個是該債務是否是由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比如一張借條上男女雙方都簽了字,那么顯然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經常產生爭議的是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另一方不知情,這種情況下就要進一步判斷該債務的具體用途是什么?另一方配偶是否知曉?對該債務是否享有了相關的權益?
比如雖然是一方對外舉債,另一方一開始不知情,但是后來知曉了,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那么就屬于默認。這種情況下也是屬于共同債務。
還有就是雖然另一方不知情,但是該債務是用于日常消費的債務,或者是用于婚后公司運營的債務,或者是一方用來償還家里的房貸等,那么這些債務雖然另一方不知情,但是卻享受了相關的利益,而且也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經營所用,那么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總之確認是否夫妻共同債務是比較復雜的,一是要結合實際情況,另外要結合雙方所提供的證據來綜合進行判斷。所以離婚的時候如果涉及到這方面的問題,還是委托專業的律師處理比較好。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號,私信律師咨詢!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丈夫欠債可以要求妻子還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