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嗎
分居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嗎?并不是哦!
千萬不要自以為“是”得解釋法律,不然可能付出巨大成本。
且聽法加家硬核觀點——
分居滿兩年不會自動離婚,離婚必須要走法定程序,或協議或訴訟。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法官大概率會判決支持,但這取決于你的分居證據是不是充足、有力!法加家教你怎么舉證。
一、典型案例
2018年11月的某天,小王興沖沖的走進法院,以為這次一定可以辦妥離婚,他要求法官為其出具一份夫妻離婚的證明。經查,小王曾于2017年8月到法院起訴離婚,但又于同年9月申請撤訴。因為律師告訴他,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判不離的可能性很大。
這樣又過了一年,兩人還是過的別別扭扭,小王又來到了法院。這次,他認為離定了。
小王告訴法官,“我和我老婆鬧矛盾,都已經不在一起好幾年了,不是法律規定的,夫妻分居滿兩年的,就可以自動離婚嗎?她不愿意跟我去民政局,我才到法院來討說法的。法律說了,這種情況必須判離婚。”
那么,夫妻之間分居滿兩年,是否會導致夫妻關系自動解除呢?
即使證明了兩人的確分居滿兩年,這個婚是不是一定可以離得了?
二、法加家硬核說法
分居滿兩年是否可以自動離婚嗎?這肯定是不行的。
分居滿兩年到法院去起訴,要離婚,是不是一定會判決支持,也并不是一定的。
1、法律上并沒有“自動離婚”或者“單方離婚”的說法,千萬別自以為是哦
若其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確實無和好可能,可以通過夫妻間達成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或者通過起訴的方式到法院解除婚姻關系。因為在我國,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離婚,也就是解除婚姻關系只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或到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除此以外別無他法,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純屬訛傳。前幾年有明星曾自己單方公開宣布與某某離婚,這個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只是一種個人意愿的表達。
2、“分居滿兩年”的,判離的可能性增大,但也不絕對
分居兩年為什么會被這么多人理解為自動離婚、一定能離婚呢?這可能和大家對法條的誤讀有很大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確規定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往往到了法庭,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你說我們還有感情,我說已早就過不到一塊了。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感情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這個時候,法官就得琢磨判斷了,這兩個人到底是不是“感情確已破裂”?這時,客觀證據就很關鍵了。
一方可以證明雙方“分居滿兩年”的話,也就從側面說明感情真的很淡漠了,雙方已經冷靜了很久,和好可能性不大,所以判離的可能性很大。
但這也不絕對,不是說只要分居兩年就一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就一定準許離婚。有的夫妻,雙方分居兩年甚至更久,在法官看來雙方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尤其是一方堅決不離的情況下),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我們曾遇到過一個真實的案子,雙方分居了很多年,客戶起訴了兩次仍未判決離婚。
感情確已破裂這個標準本來就比較主觀,我們盡量要找一些客觀的、有力的證據來證明,來說服法官。
3、敲黑板——正確理解“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
法律條文看似只有幾個字,其實都是言簡意賅,滿滿的深意。要正確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需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第一,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過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才會被判決準予離婚。
如果是因為工作、學習、戶口、住房緊張等原因而不得已導致的兩地分居,或者因為住房原因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即便分居了兩年以上,也不能單憑分居來判決離婚;
第二,分居的時間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今天吵兩句,搬到書房了,后天又和好。下個星期又吵,前前后后的“分”了兩年多,這個不算。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而法律中“滿兩年”是指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第三,此處的分居是雙方真實的分居,互不搭理。
具體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夫或妻單方面不履行家庭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是真實的分居。
三、處理錦囊——怎么去舉證,去說服法官
經常有當事人找到我們說已經兩年不在一起住了,應該肯定能離了吧。一問怎么分居的,說兩個人分住不同房間,誰也不理誰。這樣的分居證明力就很弱,一方不認的話,法院也很難支持。
由于分居往往涉及個人的隱私,想要舉證證明尤為不易。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決不離的情形下,這種證據就更難舉出了。因此我們確實希望在一段痛苦的關系中脫身,要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需注意收集以下證據:
1.雙方簽訂的書面分居協議;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通知正式函件(建議以郵遞方式送達,在快遞單備注欄內注明函件標題,并保留交寄憑證);
4.雙方微信、短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電子數據證據;
5.證人證言,來自雙方都認識的親友,知曉分居事實的人,單獨的證人證言難以完全被法院采信。
切記,到法院打官司是打證據,我們要證明自己說的是真實情況,就得拿出證據來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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