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房產分割
新婚姻法剛剛頒布不久,引起了許多人的關注,畢竟是與自己生活緊密相關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在結婚離婚方面和夫妻財產方面進行了一些新的規定,新婚姻法對于房產分割,也就是不動產分割也進行了一些規定,房產分割又多種情況。
?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自然增值是指在財產所有人擁有的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變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現的價值增長狀態,財產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業中心地段的不動產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強而增加的價值;擁有的古玩隨著收藏市場的繁榮而價格上漲;持有的股票因公司業績優異而價格上揚等。
- 孳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例如:母雞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樹長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長的糧食、草、樹木等植物。法定孳息李如意租金銀行存款的利息等。
- 舉例:若男方婚前購買一套房子,價值100萬元,結婚后男方只是單純的持有該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經營、租售等,8年后隨著周邊房價翻番,該套房子若出售的話市場價預計在在200萬元,若此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該套房子包括按市場價增值部分全都歸男方所有。若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為做生意而出售該套房子籌集資金的,在做生意期間因經營良好而賺到100萬元,此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此投資經營增值的100萬元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186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由此可見,贈與合同根據性質的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處理情況,因為要顧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一般的贈與合同在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有些特殊的不行。
盡管婚姻存續很多年,但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在離婚時進行房產分割,依然是可以撤銷贈與的,該房產依然歸于另一方,離婚時不予分割。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一方父母出資登記于一方子女名下的房產,房產分割時,該房產依然歸一方所有,不予分割。
?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父母雙方購買,登記于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進行按份分割,房產可以進行拍賣后折價分配,也可以協商由一方購買,購買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此時,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后共同還貸的,財產分割時也只屬于一方,不予分割,但是要給另一方必要補償。
-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后還有沒有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分割的。
?
婚姻的締結是一段緣分,祝福大家都能有美好的婚姻生活。
最近出臺的新婚姻法規定,誰出錢買的房子就歸誰。不管是男方還是男方父母。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續期間出資買的房子,或者是男方繼承來的房產,在婚姻破裂的時候,房產的所有權還是歸男方。
這個新規,對于一些想讓丈夫在房產證上加自己名字的女性來說,無疑是當頭一棒。因為無論加不加自己名字,在離婚時的房產分割上,都只會按照出資比例來進行分割了。
很多人會說,女性為了家庭付出辛勞、生兒育女,最后卻什么也得不到。但實際上男人買房,結婚幾年以后,女人有外遇要求離婚,分割房產的案子也是屢見不鮮,很多男人,全家辛辛苦苦一輩子,買了房子,結果到頭來是人財兩空,毫無保障。只是很多男人要面子,不會把這種事情大肆宣揚。
如果女人夠獨立的話,對女人來講也是一樣,女方或者女方父母不管是在婚前還是婚姻存續期間出資買的房子,在婚姻破裂的時候,這個房產的所有權還是歸女方所有的。
所以,新婚姻法的出臺絕對是一件好事。
首先,它真正實現了男女的同權和平等。而且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它又一次地強調了在親密關系甚至是婚姻關系里邊,人與人之間的界限感。
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這是需要分得相對比較清楚才可以的。所以想通過結婚從而讓自己過上更好生活,獲得更多財產,現在這條路已經行不通了。
新婚姻法并沒有偏向任何一個人。男性在婚前的房產,受到法律保護。女性在婚前的房產,也受到法律保護。最好的解決糾紛的方法,就是夫妻兩個人共同出資,AA首付。新婚姻法沒有明說,但是,精神就是平等。
這里必須更正一點,我國現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正,根本不存在新婚姻法。之后,先后出了三個司法解釋。
關于房產分割,是一個非常龐雜的內容。例如婚前房產、婚后房產,其分割規則不同,要根據出資人,出資時間,公正與否等不同而區別很大。
另外根據房屋的性質和狀態不同,分割也不同,例如全款買房和貸款買房分割規則不同。大紅本的房子和公租房分割規則也不同。
您好,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您好,婚前貸款買房產權歸登記方婚后參與還貸離婚獲補償 司法解釋(三)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那么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您好,婚前貸款買房產權歸登記方婚后參與還貸離婚獲補償 司法解釋(三)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那么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通常在離婚訴訟中涉及較多的糾紛就是房產分割問題,尤其是房屋價格高居不下的情況下,房產分割的糾紛更為突出。下面筆者就常見的房屋產權糾紛及分割原則做簡要解析,以供參考。
1. 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新婚姻法出臺之前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出臺后,前述條款被廢除,也就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不論結婚多久,都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房產證上加上對方名字,則可以視為對對方的贈與,此時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一方婚前個人全款買的房產,房產證上未加對方名字的情況下,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也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前述兩種情形下的房屋我們統稱為個人所有房屋,其自然增值也應當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將該房屋在婚后用于出租的,其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所有權歸屬問題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在各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述幾種情形是法律上的原則性規定,實務當中也有將父母的出資認定為借貸關系的情形,具體案件應當根據相應的證據材料具體分析。
3. 一方婚前付首付購買房屋婚后共同還貸的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根據相關原則進行分割,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 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的處理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如果房改房已經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可視作一方父母放棄對房改房中因自己參加房改以職級、年齡、工齡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對于夫妻雙方的贈與,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登記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則應視為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幾種情形是實務中比較常見的情況,并未完全覆蓋所有的情況,難免掛一漏萬,僅供大家參考,具體案件還需根據相應的證據材料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