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名下的房產夫妻離婚時可以分割嗎
根據物權法及民法的相關規定,房產屬于不動產,其所有權一般原則以登記為準,但并非登記人就是絕對的權利人,如果其他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是權利所有人,可以要求更正和確權。也就是說,雖然房產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但這并不能完全證明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該名子女,而應考量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離婚時,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能否分割,首先要確認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子女的財產。對于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權屬問題,目前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一、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屬于子女一人,父母將不動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是贈與
這種觀點的依據在于: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即房屋的所有權在法律上應以登記為準。既然父母已經以其子女的名義購買了商品房,并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那么房屋的所有權人就是其子女,而不是父母,這樣登記的房產自然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再進行分割。
二、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實際控制人為父母,該房產的真正權利人為父母
這種觀點的依據在于:物權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有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觀表現形式,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我國目前采用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公示方式為登記。但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應區分外部效力和內部效力。對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一旦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善意第三人基于對登記的信賴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內效力則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權利人。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夫妻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將房產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但這并不能完全證明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該名子女,而應考量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通常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子女共有財產。
所以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割的,提示廣大年輕人,為了不傷害婚后夫妻感情,往往沒有婚前約定,結果損失自己應有的財產。其實在婚姻中構筑財產“防火墻”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沒有任何協定的話,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就繼承有平等的處理權。而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只為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中,很多父母買了房,會將房產登記在兒女的名下,離婚時房產的分割就成了問題。那么,兒女名下房產離婚夫妻可以分割嗎?離婚案件,確定了子女的撫養權,就要確定子女的撫養費,那么子女撫養費該如何支付?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兒女名下房產夫妻離婚能分割嗎
房產證登記的名字是孩子的,因此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房屋的真實權屬情況和登記狀況不一致的情況下,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即視為房產的所有人,該房產也就不應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另外,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是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不涉及子女名下財產的分割。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離婚夫妻雙方哪一方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就可以和孩子共同生活在這套房子里。
二、子女撫養費確定的依據
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
(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兒女名下的房產夫妻離婚時是沒有權利進行分割的,但是取的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與孩子共同生活在房子里。離婚時,子女撫養費要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