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報警交警怎樣認定
事后報警交警怎樣認定
我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已經有20多年,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交警部門是不能出責任認定書的。
關于事后報警。
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當時沒有報警。從你的案子里面介紹可以知道是前段時間。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有明確的規定。對于事后報警的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門是有權不予受理。
如何處理這類型案件。
你介紹的這個情況來看,你要把相關的當時的一些證據,比如他承諾給你修車,而且到修理廠的一些材料準備完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關于您說的律師說可以受理的問題。
從目前我接觸的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很多是由律師直接代理的。但是在這其中有些律師,對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不是很清楚。2018年5月1號之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了較大的改變。很多律師還是用以前的規定來幫助當事人維護權益。在這里我建議你可以仔細的看一下2018年5月1號之后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注意千萬不要看錯版本了。
交通事故證明。
在一些交通事故處理中,有的當事人并沒有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是收到了交通事故證明。交通事故證明是在辦民警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的事實無法查清,或者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無法判定的時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一種法律文書。
通過這個案例我希望大家應該認識到發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時報警。現在我們目前的交通法規有很多便民的措施。當事人可以采取自行協商的方式進行處理交通事故。但是要通過互聯網進行認定。也可以采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辦理,民警會在三日之內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
如果當事人采用私了的方式會埋下很多隱患的。一旦雙方在賠償履行時出現問題的時候,是很難維護自身的合法正當權益。
以上就是我的個人觀點。如有不妥之處,還希望大家在評論區留言,謝謝。
事后報案是指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案,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交通案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
(2)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及時報案,且未保護好事故現場,導致現場被破壞。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因此,原、被告應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報案,不能拖延,否則,報警時間拖得越長,保險公司拒賠的可能性就越大,一切經濟損失都可能因延誤報警時間轉由自己承擔。
也不是完全沒有用。如果交警可以根據先有的證據,可以進行責任的劃分,也是可以的!但是很多時候,由于事后報警導致部分證據滅失,從而無法認定事故發生過程,自然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了!
根據情形判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十六條對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事后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材料,或者交通事故原始現場的照片、錄像等證據。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交通事故類別,決定交通事故處理的適用程序。第十七條對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事后報警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材料,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交付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十八條對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事后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處理(不受理)通知書”,交付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事后報警交警怎樣認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