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出具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交警不出具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要根據你自己的情況結合下列規定看看是否有存在認定書延遲做出的情形,最長延遲是60日。若符合延遲情形且過了最長延遲時間認定書依舊沒有做出來,可以向交警隊或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做出的時間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
1、交警應當在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
2、對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作出;
3、對于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得出結論之日起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能延遲做出的情形:1、侵權車輛和侵權者身份不明,即無法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這種情況下責任認定書只能待肇事案偵破后10日內制作,但受害人及其家屬享有向交警咨詢案件偵辦情況的權利,交警部門應當配合告知;2、案件需要檢驗或者鑒定的,據法律相關規定檢驗或鑒定在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一般期限為20日,超過的需經上一級部門批準,最長不得超過60日。3、除了因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外,一般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在10日內制作,需要鑒定或檢驗的一般在20日左右,特殊情況最長的會需要兩個月。擴展資料:復核申請: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公安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復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交警拖著不處理,可向處理事故的上一級公安機關反映。按交通法規定,交警必須在事故發生后十日內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需要檢驗、鑒定的,必須在鑒定結果出來五日后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一直拖著不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投至上一級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受理報案。
2、現場處理。
3、責任認定。
4、裁決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交警一般應在現場調查結束后10天內出具事故認定書,超過時限的,你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追尾是指同車道行駛的車輛尾隨而行時,后車車頭與前車車尾相撞的行為。主要由于跟進間距小于最小安全間距和駕駛員反應遲緩或制動系統性能不良所致。提起追尾事故,很多駕駛員都知道,在快車道上發生的追尾事故所產生的連鎖反應最為強烈:因為車速普遍較快,所以一旦有兩車追尾,后面很可能就會牽連一串,這也就是被人們稱為“串車”的常見現象。當然,我們不可能因為快車道內易發生追尾事故就“因噎廢食”不走快車道。除了使車速始終保持在限制速度之內,還要改掉一些“壞毛病”。
1、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也是有期限的,如果到期不出具,你可以到該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門投訴該交警不作為。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3、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賠償的主要依據,在交通事故處理的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不論是直接向保險公司理賠還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責任方以及保險公司賠償,事故認定書都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材料,所以沒有事故認定書,你只能等待,待事故認定結果出具以后,在解決后續的賠償等事宜。
1、交警不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起訴。因為按交通法規定,交警必須在事故發生后十日內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需要檢驗、鑒定的,必須在鑒定結果出來五日后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一直拖著不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交警不作為,可以起訴。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強隊只出事故證明,不給出事故認定書,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如果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交警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當事人持事故證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從法院的判例來講,絕大多數的法官都會判決事故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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