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身出戶法律會同意嗎
凈身出戶法律會同意嗎
第一,關于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之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只是一項宣言性的條款、一種法律精神或原則,是倡導性的規定,并不能單憑這一條來狀告配偶對自己不忠。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也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從目前司法解釋規定看,法院對于單純涉及忠誠協議類的案件是不予受理的。換言之,就是法律層面不管忠誠協議,即使你們倆個簽訂的忠誠協議,一方違反了,另一方單純依據協議要求追究對方責任,不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是不管的。因此,單純看忠誠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關于凈身出戶協議的效力問題。
凈身出戶通俗來講,就是離婚后,違反方僅帶著身體離開。該問題應當分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僅涉及婚姻存在期間財產關系的處分,是有效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于財產的處分,法律上是允許的,如果凈身出戶協議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簽訂協議后,違反方相當于放棄了自己的財產,換句話說,就是將財產給守協議一方了,這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另一方面,如果凈身出戶還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如守協議方,并不想要撫養子女,或者對子女并不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那讓違反方不撫養子女,凈身出戶,那當然無效。此外,如果子女已年滿10周歲了,愿意跟著違反方,那協議也是無效的。再者,如果違反方已無法生育,那也是法律對撫養子女優先照顧的因素,通過協議剝奪,那也是無效的。
最后,特別要指出,凈身出戶如果損害到第三人利益,如債權人利益,那也是無效的。
第三,關于同居保證書的效力問題。
該問題,你的提問并不明確。從一般來揣測,無非也是同居期間,要真誠愛對方、真心待對方、要忠誠于對方,違反了要最終凈身出戶的后果。因此關于該協議的效力問題,等同于上述兩個問題。
對于一方出軌就凈身出戶的協議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總是結果不一。總體來講,法院的判決對于凈身出戶的協議持完全不支持態度的大約占比35%。總的來說,目前法院在處理這種協議的問題上,實際上是秉持了謹慎和保守的態度,即不直接認定其效力,而只是把它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一個考量因素。
如果男女雙方在婚前簽訂協議約定一方出軌就凈身出戶的話,那么在簽訂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協議中不能有限制、侵犯另一方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也不能約定剝奪孩子的撫養權或者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
2、關于對家庭財產的分配,不能影響另一方的基本生活。
3、協議可以約定一方出軌就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款,但是約定的賠償數額得符合家庭經濟的實際情況,約定明顯過高,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的。
4、依據協議分割財產,需要提供另一方出軌的證據。
5、切記不要在出軌現場拿出協議讓出軌方立刻簽字。因為這會被認為是在“脅迫”下簽訂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6、協議一般是在判決離婚時才有可能獲得支持。不離婚只要求按協議賠償的,法院一般不會立案,即使立案一般也不會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很難說。如果夫妻感情本來就不好,因為某件事情吵架,一方生氣,沖動地提出離婚,而且也愿意凈身出戶。假設另一方是一個看重錢財的人,他(她)就會欣然接受離婚。
如果夫妻感情本來就好,假設因為某種原因,夫妻一方因為生氣,沖動地提出離婚且愿意凈身出戶。假設另一方是一個重夫妻情分的人,他(她)就不會接受離婚的。他(她)會千方百計地去想辦法挽回婚姻。第一種挽回的方法:向對方說好話,用甜言蜜語一心想要挽回對方的心。第二種方法:就算你凈身出戶,他(她)都不同意離婚,人家會向凈身出戶鬧離婚的那個人倒要很多錢。假設你有20萬,人家要你30萬或者40萬,你有100萬,人家會要你200萬。人家就是想要你拿不出來錢。只要你拿不出來錢,你就不會再提出離婚了。這也是一種挽救婚姻的好手段。其實,人家不是想要錢,而是想要人,想要婚姻。總之,如果夫妻一方提出可以凈身出戶,另一方不一定會欣然接受。
恐怕一般男人都希望女人凈身出戶,因為他會覺得即使分給女方財產,女方改嫁后也是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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