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身出戶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凈身出戶”只是通俗的說法,并不是法律用語。主要是指夫妻雙方決定離婚時,如果一方存在重大過錯(比如婚外情、家暴、賭博等嚴重過錯情形),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時不得分配任何的共同財產。
1.如果是在協議中約定了若提出離婚誰便凈身出戶等類似的條款,這類條款會因限制他人離婚自由,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法院一般會認定該條款無效。
《婚姻法》第二條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之一。婚姻自由包含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2.若協議中只約定財產問題,約定一方在例如婚外情、家暴等情況下離婚后不能分得財產或者少分財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是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不過在審判實踐中,如果該協議約定的損害賠償數額過高導致另一方當事人分得財產過少或者無法分得財產時,分不到任何財產的一方生活可能都將成問題,出于公平及保障過錯方基本生活水平的角度出發, 人民法院一般會作出適當調整,酌情判決少分。
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尚無關于“凈身出戶”的法律規定,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夫妻之間針對忠誠義務而進行的財產分割約定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此類財產約定必需具備三個條件:
首先,要求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必需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最后,要有相關證據證明協議中約定的事項已實際發生。
您好! 凈身出戶協議,主要歸為夫妻婚姻忠誠協議的一種。其主要目的是約束雙方的行為同時對違反協議一方予以懲罰。
早期的司法實踐中,曾有此類協議得到法院的支持。后來,因忠誠協議存在諸多爭議,發展到目前“凈身出戶”獲得法院支持的條件比較嚴格。允許自愿放棄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出軌的一方放棄所有財產,甚至將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贈予給另一方作為補償,法律是允許的。 反悔則協議無效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之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訴訟離婚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不成,向法院起訴后,出軌方在訴訟中對“凈身出戶協議”反悔的,該協議不會生效。
無效,大環境大背景基本上都是這樣認定的。
全國第一份支持《忠誠協議》的判決是在2003年由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但在當年就被上海高院以內部文件形式給全盤否決了。
當初在《解釋三》的討論稿中,是有明確否認《忠誠協議》效力的表述的,但在定稿中考慮到社會影響就沒有明文寫上去。
關于《忠誠協議》基本上全國大都是這樣的審判口徑。
首先,從“凈身出戶”承諾書的內容分析,黃某書寫該份承諾書,承諾如婚內出軌,所有財產歸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凈身出戶,本質上是對于其將來違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的財產處分的協議,屬于“忠誠協議”的范疇。
其次,從夫妻之間忠實義務的本身來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條款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情感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第三,從社會效應來看,如果賦予忠誠協議法律效力,主張按忠誠協議分割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勢必導致舉證一方為了舉證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凈身出戶的承諾是否有效,要看怎么約定?如果約定條款限制了一方的離婚自由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則無效。凈身出戶協議實質上是夫妻間的忠誠協議,如果出于真實意愿,約定明確,有證據支持,法院一般會認定其有效,但會在考慮照顧女方權益,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及經濟情況,參考凈身出戶協議做出有利于無過錯方的判決,通過我查閱的十多個案例,目前尚未有全部支持的。
具體情況還是得看協議內容,若涉及到人身關系則會無效
所以做 婚內財產協議 會比什么承諾書有用
夫妻間難免會產生矛盾糾紛,在出現危機時,夫妻雙方往往會就夫妻之間的忠實,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對一方的懲罰措施簽訂《承諾書》,來進行約定,但這樣的《承諾書》,并不是全部有效的
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一,承諾書是一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承諾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三,承諾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巜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
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承諾書是當事人經過思考后,簽屬同意的,
是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且對財產財富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
且沒有違反違反公序良俗,
那么,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對其所屬的財產的約定、是真實意思的表示,
因此, 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 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應當予以認定,
但是,如果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 有證據表明他在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
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可撤銷:
人生不易,婚姻更不易,經營管理好自己的婚姻才是正道、 勿忘初心
只要雙方同意的,當然具有法律效益呀!除非當事方有逼迫行為的除外!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鐘延成律師團隊:
鐘延成律師:現行的司法實踐的基本態度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訂立如果一方發生婚外情、實施家庭暴力、賭博等行為,離婚時放棄財產的協議,不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情形。離婚時無過錯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財產約定為由主張據此分割夫妻財產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情況等因素,對無過錯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所以一般該條款無效,無效的一般分為以下幾種:
(1)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內容的生效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使得忠誠協議無效。
(2)“忠誠協議”內容本身就不合法或違背道德。
(3)“忠誠協議”本身并不平等公正。若協議本身只是對夫妻雙方其中一人的約束,另一人則不在此協議的約束范圍內。比如,夫妻雙方中其中一人不能晚歸不能私自外出游玩不能私下和朋友約會,違反就要交“罰金”;而另一人則完全隨心所欲。這樣的協議內容太過于嚴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活,財產分割方式已經嚴重導致受約束方生活困難。那么這樣的協議執行無效,存在一種欺壓的狀態。
(4)協議中有關財產部分的承諾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協議無效。
(5)協議并非自愿簽訂。忠誠協議一般是在婚前簽訂,用于約定婚后兩者的義務,合理約束雙方的行為。如果其中一方以不簽就不結婚或者其他理由,以威脅等不正當手段來達到簽訂協議的目的,那么此協議本身就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律師提醒:在司法實踐當中,當事人不能一味的追求通過忠誠協議的方式來讓對方凈身出戶,而應當理性的表達自己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