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一審和二審怎么解釋
法院判決一審和二審怎么解釋
《民訴意見》182、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184、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但是;民事審判堅持不告不理的原則。一審判決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2、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獨任審判;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 3、人民陪審員可以作為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 暫時想到這幾點,應該還有…… 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并下達調解書的,當事人事后反悔,也不能就調解書進行上訴。這就是法官積極促使雙方調解的原因,避免了二審被改判的風險,同時還能盡快結案。
首先說解釋下一審和重審的關系~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時,會選擇上訴。二審法官拿到案子后便組織合議庭審理案件。經審理發現一審法院的判決事實認識錯誤或者法律適用錯誤的時候,二審會直接改判。但是,當法官發現,一審法院連案件的事實都沒有查清楚的時候,就會選擇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讓他們把事實查清再說(當然二審法院也可以選擇自己查清事實后改判)。
所以說,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的一種判決結果。發回重審后,一審法院組織進行的審理還是一審,其判決仍然可以上訴。說白了就是重新來一遍。
下面再說一下提審和二審的關系。其實呢,提審和二審沒關系。
二審是當事人上訴后才產生的,是對未生效判決的第二次審理 但是提審是針對生效判決的,是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已生效判決存在錯誤的時候,提上來重新審理的一種糾錯制度。
說到提審,要再引進一個概念叫“再審”,所謂再審,是指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再審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啟動,也可以由上級法院在監督下級法院工作過程中發現錯誤判決時主動啟動,后者就要通過提審來實現了。所以說,提審是再審的一種形式,它和二審沒有直接關系。
第一次受理某案的法院叫某案的一審法院;(處于此階段的案件也叫一審案件)經過一審法院判決后,上訴到上一級法院,受理上訴的法院叫二審法院;(處于此階段的案件也叫二審案件)經過二審后,一方發新的證據或審判的確欠妥當,在二審法院再次審理某案的叫再審;終審:根據法律有的案件實行二審終結制,就說經過二審結案,不再受理上訴!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案件必須經過一審,一方當事人對一審作出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二審法院。一審法院一般是區、縣法院,只有極少數重大、疑難案件會由市法院、省法院一審。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上訴。裁定的方式同,都用判決或者裁定。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正確的,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如果認為一審判決程序不當或者認定事實不清楚的,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如果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判決改判。
目前還存在爭議,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 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并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 只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后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但司法實踐中,由于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并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 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法律沒有規定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后一個人送達之日起生效。
1、二審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時,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即原一審法院判決生效。 2、未當庭判決的,二審法院的判決書送達之日,判決才生效。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二審送達之日生效,即原一審法院判決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一審和二審判決不一致,一般是由犯罪事實、適用法律、量刑三方面引起的。
一、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量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犯罪事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 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
- 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
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證據要到達確實、充分,且確實和充分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二、適用法律
同樣的事實,適用不同的法律,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例如: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認定上發生重大錯誤,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條文,對案件性質、罪名認定錯誤,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沒有適用,不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卻適用了。
三、量刑
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從重、加重情節沒有加以考慮,因而沒有根據法律進行判處和定罪量刑。原判定性、定罪雖然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顯失公正的。
總的來說,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的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等情形的,由二審法院直接作出判決,改變一審判決的內容。二審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關注我的號“律師學道”)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法院判決一審和二審怎么解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