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了拘役必須開除黨籍嗎
判處了拘役必須開除黨籍嗎
問題是:判處監外執行的犯罪人員,已經開除黨籍,公職可以保留嗎?
答案是:要區別不同刑罰種類、不同身份公職人員而定。
一、判處監外執行犯罪人員
判處監外執行犯罪人員,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管制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二)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
拘役,在中國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拘役期滿后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指定監管場所執行,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三)有期徒刑,宣告緩刑
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新的犯罪行為,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四)暫予監外執行人員
《監獄法》規定,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p>
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二、公職人員的概念內涵
國家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工作人員,既國家公務員,以及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國家公務員
黨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犯罪被判處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實體刑罰,也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無論收監執行、監外執行與否,一律予以開除公職行政處分。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當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俗稱監外執行的。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判處刑罰的,參照國家公務員處理。
五、國有企業工作人員
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指的是具有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依法判處刑罰的,參照國家公務員處理。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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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結論:拘役屬于主刑,要開除黨籍 ??!
因為本人以前從事過相關工作,我來談一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一、什么是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其中,主刑的種類包括以下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以下三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可以與主刑同時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被判處拘役,本人肯定己經構成刑事犯罪,應該且己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毫無疑問:本人是一個標標準準的犯罪分子,并且被判處了刑法規定的主刑。這是大的前提,必須首先明確。
一般來說,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二、被判處拘役,單位怎樣追究黨政責任呢?
首先說黨紀處分。如果被判處拘役的人,同時又是黨員的,就沒有身份和職業的限制,一律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處理。其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也就是說:被判處拘役的黨員,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肯定會被同時開除黨籍。
其次,再說政務處分或者其他懲戒。在我國,一般都將單位大致分為三類,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各種類型的企業。下面分三類予以說明:
1、如果本人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可以肯定:己經被判刑法規定的主刑——拘役——的公務員,毫無疑問,會被開除公職。
另外,參照公務員法執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律按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處理。
2、如果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妒聵I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這里要明確的是:第一款的適用對象為事業單位普通工作人員;第二款規定的所謂“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很明顯,對領導和普通工作人員的處理規定是不同的。
也就是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旦被判處刑罰——不論是主刑,還有附加刑,就必須給予降級或者撤職以上的處分。對于普通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也只能按照違法的具體情節,在降級或撤職以上處分的范圍內(即:降級、撤職、開除三種處分),研究決定給予其中的一種恰當的處分。對于領導班子成員,則沒有可選擇的余地,一律開除。
另外,對于實行全員騁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3、如果是各類企業職工。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以單方面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對于在企業工作的職工來說,解除勞動合同和通常所說的開除,只有叫法的不同,結果完全一樣——從此失業了。
判處拘役后應立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如果黨籍一年沒有開除的話,立即開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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