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婚姻法起訴離婚新規
2019年新婚姻法起訴離婚新規
新婚姻法民法典具體對離婚作出了以下新規定:1、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結婚在法律上說有一方不同意另一方起訴,起訴以后三年內會自動取消婚約
沒有這樣的規定,新婚姻法關于離婚增加了四條新規。
以下4種情況下,不允許辦理離婚手續。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生育后一年以內以及中止妊娠后的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是女方存在巨大過錯或者該離婚要求是由女方提出的,否則都是不允許離婚的。
2、當雙方就離婚意向或者離婚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就會采取訴訟離婚,在法院判決時,若認為雙方感情還沒有完全破滅的話,就會判決不允許離婚。在判決結果下達的六個月內,如果沒有新的情況和證據出現,那么再次提交的離婚申請不會被受理。
3、道在我國軍婚是受到保護的,除了第三者插足現役軍人家庭會被以破壞軍婚罪定罪入獄外,法律還規定在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配偶提出離婚是不被允許的,除非說是軍人一方有重大的過錯。
4、我國法律規定,在婚后因病因,其中一方患上精神類疾病、成為植物人或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對方單方面向法院訴訟離婚,法院不會允許,這些情況下禁止離婚。除非是在婚前已經有這些病癥,但是對病癥進行了隱瞞(特別是精神類疾病,不發作時很難分辨出來)并且在婚后無法治愈的,視為婚姻欺騙,無效婚姻,自然也可以離婚。
新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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