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三年后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三年后可以反悔嗎
萬事不由人計較,一生都是命安排。
思前想后天弄人,世上哪來后悔葯。
即已簽字,反悔無用,除非雙方愿意,從去辦証,這是法的底綫……!!
這一張舊船票,能否登上你的客船。
樓主莫后悔,莫反悔,天下之大,總有容身之処,人生苦短,不別糾結,一路高歌,日看彩虹,夜觀星,美好永遠在等待,只要你有一顆同我一樣的心!
讓我為你獻上,愛琴海,這首歌,為你帶來新起點,新追求,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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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離婚后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后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關鍵在于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因此,當事人可根據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財產時是否存在有欺詐和脅迫行為。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的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時也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威脅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果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該財產的存在和實際占有狀況,卻不提出分割要求的,應視為其默認對方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放棄分割要求。如果當事人確實不知道該財產存在,而導致當事人未提出分割請求,引起遺漏分割的,應依法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初立這份協議,對你們婚姻判了死刑,卻又留下緩期執行,以觀后效的余地,這里即有多方顧全的考慮,又有相互解放又有重新審視的等待,可看出你們兩個都是有涵養,冷靜不激動能寬容的人。
現在你雖又有了心痛你的人:、可愿配又后悔了,我想她這是她誠心的悔悟,是發自內心的,風雨過后見彩虹,這個過程還是值得珍惜接受的,這不是你所等待和期望看到的嗎?
醋是老的酸,夫人還是原配好,重新和好就避免了離婚家庭重組會產生的諸多后果問題,這也是你們當初立這份離婚協議所顧及的因素吧?即然你倆的婚姻已判死刑,卻又緩期執行以觀后效,還是不忘初心重新和好吧!
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是不能反悔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持,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所以離婚協議書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以修改的。當然,夫妻離婚后,協商一致共同變更離婚協議也是可以的,常見的如變更小孩撫養權,只要雙方再簽訂一份書面的補充協議即可,變更后的協議無需提交民政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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