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不同意離婚協議如何解決
離婚協議根本無需公證,辦理離婚登記是離婚協議生效的條件!
看了這個問題,不知是你理解錯了,還是有什么誤會。因為您的提問中涉及到“前妻”又說要去對離婚協議“公證”,這個事情本身透著矛盾。
你得先確認你們到底有沒有去辦理離婚登記,領取到離婚證。沒拿到這個證件之前就算你們簽了離婚協議,也不算離婚,仍有婚姻關系,你不能叫她“前妻”。如果她現在不是你的前妻,你面臨的問題就應該是:你們怎么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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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離婚的方式而言,按現行法律規定,有兩種方式:
一是登記離婚,雙方共同辦理離婚登記;
二是訴訟離婚,由法院通過判決或調解的方式確認雙方離婚。
如果雙方商量好要離婚,也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等所有問題協商一致并形成協議,該離婚協議并不生效,必須是雙方共同去辦理離婚登記,將《離婚協議》提交民政部門備案后才生效。
簡單說,雙方沒矛盾都協商好了,就一起去離婚登記。如果因為任何問題協商不成,那主張離婚的一方就只能到法院起訴了,由法院經過審理來判斷是否應該判決離婚、如何分割財產、如何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
如果你用的“前妻”這個詞沒用錯,那就說明你們確實已經辦理過離婚登記了,那么你們的離婚協議應該也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過了,不知道你為什么要提出去“公證”的要求。
前面說了,離婚協議在雙方辦理好離婚登記手續時就已經生效了,而且是經政府部門備案的,一般來講,根本不用就離婚協議再辦理什么公證手續。
如果因個您個人的需要想去辦理公證,對方不配合,您到法院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你的,因為對方沒有義務配合你去辦理這個公證。如果您已經離婚,但有其它目的,確實需要一份類似公證的文件,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談談,看有什么辦法。
問題寫的有點不清楚,但是我大概是知道意思。
離婚協議如果是你們雙方協商一致的,如果已經簽字,那么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對方不愿意去進行公證,你們又存在財產或者是撫養問題的矛盾和爭議,那么我建議還是去法院處理。
最后提醒一句,還沒有離婚,就不是前妻。
可訴訟法院解決、(有一點不明白,咨詢一下,離婚了才叫前妻,如果還沒離婚,應是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