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收集證據的主體是
調查收集證據的主體是
公檢法三機關都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對于涉及國家機密的證據,應當保密。收集證據是公安司法工作人員為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取得和保全一切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材料的活動。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出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從廣義上說,在刑事訴訟中除了公安司法機關依據職權收集證據之外,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時也可以進行證據收集。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在自訴案件中,法律規定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該提供足夠的證據。
一般來說,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不管是離婚訴訟,亦或是其他訴訟糾紛,所有的證據都是為了證明其主張的內容。就離婚訴訟來說,主要涉及的內容有婚姻情況、小孩撫養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所以舉證也主要圍繞這些內容展開。
一、離婚案件的基礎證據
1.證明當事人(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的證據,如結婚證,結婚證遺失或滅失,則應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3.證明子女情況的證據,如出生證、戶口薄、收養證、醫院的出生記錄。
4.證明共同財產的證據,比如房產證、機動車登記證書、銀行賬戶存款、股票賬戶等等。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上面是證據主張的基礎證據,但離婚最重要的一點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中都規定了大量情形,可以針對規定的情形進行舉證。其中,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若是四種情形都展開,那篇幅將過長。這里就簡要介紹現在離婚訴訟以及咨詢中最為常見的兩種情形,家暴和分居。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道歉書” “承諾書”等,實施暴力后,一方寫下的表示悔改或請求原諒的書面證據。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居委會/村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病歷、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票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證人證言需要出庭作證。
6.被暴力所受傷害的照片、錄像。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或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所在單位、當地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需要出庭作證。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音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裁判文書。
指公安機關要調查的案件有關聯證據,要件等
1、首先,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證據的收集和提供不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證據本身既是一項權利,更是一項責任。如果未按法律規定任意擴大收集和提供證據的主體,必將對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隱私權等人權造成極大傷害。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是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我國,收集證據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工作。我國三大訴訟法都對收集證據的主體及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證據的合法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2、其次,證據收集的方法必須具有合法性。我國三大訴訟法對收集證據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甚至還就收集證據的具體行為規定了方式、方法等。如刑事證據的收集可適用各種合法偵查和調查手段,民事、行政證據只能通過調查的方法取得。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上述方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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