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證據有那些
離婚時,對于已經有子女的父母來說,除了分割財產以外,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也是重點,有時候父母雙方都想要子女的撫養權,而為了能夠把握住撫養權,往往只有拿出相應的證據才有利于取得,目前有利于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證據有那些呢?
一般根據多數夫妻和孩子的情況來看,法院有這么幾點判決情況:
1、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3、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嚴重疾病或不盡撫養義務或客觀無法跟隨母方生活的,可隨父方生活;
4、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5、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從子女跟隨一方生活時間長短、父或母一方是否患有疾病、父或母一方有無其他子女、父或母一方是否可再生育等因素綜合考慮;
6、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應從子女跟隨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時間的長短以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經濟能力綜合評價。
7、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8、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9、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罹患重病或傷殘無力撫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乙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行為的、十周歲以上子女意愿變更等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關系的,應予支持。
10、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1、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而如果想要掌握主動權,那么孩子撫養權上,要盡可能多的收集證據。通常法院會考慮雙方的工作性質、工作穩定性、經濟狀況等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為原則判決歸誰撫養,因此可以從這些方面著手收集證據。
1.基本條件:
可以舉證雙方的經濟條件、教育程度等,如果一方的教育水平比較高,可以對孩子學習方面進行指導。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環境因素:
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3.孩子意見
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