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證據只有口供能判刑嗎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只有口供,而無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有罪,那就不能單憑口供定罪。我國刑訴法有一項重要的原則性規定,就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規定在《刑訴法》第五十五條“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項原則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另一項原則息息相關,即“無罪推定原則”,即第一是由控方承擔證明責任;第二是在控方舉出的證據未能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情況下,法院應宣布被告人無罪。
也就是說,僅僅只有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無法達到證明責任的情況下,作為控方的公訴機關,提供的相關被告人的供述,就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就無法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就應該宣告被告人無罪。
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不能定罪處罰,就算公安錄口供,在找不到確切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案子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也會因證據不足要求公安補充偵查,如果還是沒有證據的話,檢察院就會因證據不足而做出不起訴決定。
不能,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如果口供是實事求是的,任何時候都不得翻供;如果口供是虛假扭曲的,隨時可以糾正或推翻。在這里,不存在在多少時間內可以翻供的問題。另外,即使翻供了,原筆錄仍然存在,法庭將對此進行調查、辯論及質證,以確定口供的真偽。
法條鏈接:《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2、第一百八十六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第一百九十一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4、第一百九十三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