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檢驗鑒定通常幾天出
交通事故檢驗鑒定通常幾天出
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1、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4、第九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多久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大概有以下幾種情形:
1,當場能調解的交通事故,有一名交警就可以,但一般當事人報案后,都是2名以上交警到達現場。簡易交通事故當場由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后,事故車輛挪離現場;
2,除簡易程序外,現場調查的警察不得少于2人,現場勘查包括照相、錄相、測量、筆錄等等,這里不再詳細介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自現場勘察之日起10日內制作完成分別送達當事人;
3,較為復雜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包括傷情鑒定、驗尸結果、車輛檢測等),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批準,3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若仍需要延長,須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責任認定的期限是有著嚴格規定的。
交通事故多久能出結果,具體內容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期限問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規定解答如下: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第三,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遲遲不出原因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之一,它貫穿整個交通事故處理的全過程,因是公安機關交通部門依法定程序作出,因此其重要性、公信力較一般證據證明效力要高。但在一些交通事故處理的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錯綜復雜,事故認定遲遲不出。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幾種:一是事故重大復雜,需要反復做檢驗、鑒定、詢問、調查等;二是事故認定辦案交警已經作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責任認定一旦宣布,將不利于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墊賠,推遲事故認定的宣布有利于穩定受害人家屬情緒,緩解社會矛盾;三是有些交警怕一宣布案子就飛了,因為按新交法調解必須事故雙方當事人自愿申請,交警調解 不是事故賠償的必經程序,某些辦案人員依舊法習慣先主持賠償調解后認定責任;四是有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警力不足,壓案現象嚴重,忙不過來;五是有些案件辦案交警爭議較大,向上級事故處理部門或法制部門請示備案需要一個過程。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事故認定遲遲不出但送達到當事人時認定日期確是在法定的時限內,這說明交警有時要么遲延宣布,要么倒簽日期。不管怎樣,關于事故認定的期間是部委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必須依法定期間作出,那些先調解后認定、遲延宣布事故認定的做法都構成程序違法,程序違法可能會導致實體錯誤,也就是事故認定的錯誤。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37條第1款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第38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85條(三)項規定,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二)項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的。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以上條文可知,應當在報告出來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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