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后證據不足怎么立案
報案后證據不足怎么立案
如果是刑事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在檢察機關就不予刑事起訴了,就是即便移送至法院也是要依法按照疑罪從無判決的,如果是民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只要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根本沒有形成案件,更沒有構成案件的主體要件!
證據不足的案件如何處理?
在理論上很簡單。法律規定也很明確。
公安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證據不足,應當撤銷案件;
檢察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案件,證據不足,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院審理中的案件,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有罪判決,無罪放人。
這在今天,已經成為大家的共識。
可是,要是在幾十年前,事情就不那么簡單了。過去,經常有超期羈押的案件。為什么會超期羈押?有些人涉嫌犯了殺人、投毒等重罪,可是證據上又有缺陷,既沒有充足的證據能認定,也沒有充足的證據能否定。判又下不了決心,放又不能放。大家誰都不敢承擔放縱犯罪的責任,也有的是怕民意或輿論的壓力,這時就會出現疑罪從輕處理的傾向。
如果大家注意研究近年來再審后無罪判決的案件,就會發現有一些案件當年就是以疑罪從輕的辦法來處理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江西的張玉環案等等。
記得上世紀八十年代,蘇北某地有個馬某某故意殺人案,社會影響非常大。公安機關偵查認定,馬某某見財起意,殺死了被害人某某某。后來,檢察院起訴到市中級法院,審理時被告人翻供,更大的問題是作案工具缺失。當時的社會環境下,法院又不好下達無罪判決,檢察院又不宜存疑不訴,公安局也不愿撤銷案件。幾次三番退查,幾次延期審理,公檢法三機關都很頭疼。最后實在沒辦法了。只好由公安機關改為取保候審。
后來,還是馬某某自己幫助政法機關解脫了困境。馬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有一天又盜竊作案,數額達到數萬元,當年這可是筆巨款。當時的刑事政策,盜竊數額巨大的可以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盜竊案破獲后,證據確實充分,馬某某也供認不諱。有關的司法人員這才松了口氣。殺人案定不死,重大盜竊案是一點問題也沒有的。最終,法院以馬某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馬某某終于把自己送進了監獄。如果當年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某某死刑緩期執行,說不定今天馬某某今天也會被因證據不足被宣告無罪。
舉這個例子,是想說明: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中國的司法制度在不斷進步,法律體系在不斷完善,更重要的是民眾的法治意識、司法人員的法治觀念也有了長足的進步。我不是在這里說套話空話。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我們這些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走過來的老的司法工作人員無不感到這是一種非常巨大的變化。盡管司法隊伍中還有不少問題,在立法、執法、守法諸環節尚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我內心始終堅信:中國法治的現代化任重而道遠,但是中國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在不遠的將來肯定是會實現的。
1. 我們先帶你們看看,《國家賠償法》是怎么說的,國家賠償的情形之一是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 而不起訴分為三種,分別是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就是查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相對不起訴也稱為酌定不起訴,是指檢察院認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就是檢察院認為在案據以定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3. 是不是三種不起訴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然不是,根據國家賠償法,如果是相對不起訴,就不需要賠償。所以需要國家刑事賠償的不起訴情形是絕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4. 另外,國家賠償的日期從什么時候起算?是從刑事拘留之日開始還是從逮捕之日開始?答案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這個事還真是有必要好好講講,條文就不搬了,我盡量講的明白一些。
詐騙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審查如下幾項證據
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財物的證據。
這個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通過銀行轉賬,這個提供轉賬記錄即可,很簡單
第二種就復雜了,如果是交付的現金或者實物,盡量提供準確的時間、地點、過程和在場知情人員情況,很多詐騙案無法立案,是因為一對一接觸給付財物,被舉報人矢口否認,受害人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給過財物,法律上有個常識叫“孤證不存”,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述,無法作為立案的依據。有些受害人會把家屬喊來一起作證,但是家屬與舉報人利益攸關,僅是聽說過,財物交付時不在現場,這種證據證明效力極低,很難被警方采信。
二、證實嫌疑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證據。
這里面重點一看嫌疑人有沒有隱瞞真實身份,二是看誘使受害人付款的具體事由,滿足其中一項即可,前一項比較簡單,一般職業騙子都會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但是第二項非常復雜,特別是以代為投資或者合伙經營這種理由取得的財物,如果前期支付過一部分收益或孳息,對于舉報人就更為不利。
很多舉報人搞不清楚的是部分挪用資金的行為怎么定性,一般來說,如果挪用于非法用途,最常見的是賭博,那么可以定詐騙,但是如果用于合法的事項,雖然沒有告知舉報人,一般也不能定性成詐騙,僅憑挪用資金不能定性成非法占有,這里要看被舉報人是否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關于第二項再特別多說一句,個案難以定性詐騙,但是如果發現以同樣事由向多人借款之后挪用的行為,超過了其自身償付能力,則可以定性成詐騙,那么報案人最好事先聯系其他受害人一起報案,有利于盡快立案,不過此類案件也可能轉化為非法集資,還需考察被舉報人的法律主體身份。
三、排除經濟糾紛的證據。
相當數量的詐騙案件是由經濟糾紛轉化而來的,這里面有一個過程,一開始是正常民間借貸,之后由于償付能力下降,導致借款及利息無法歸還,這是單純的經濟糾紛,我接觸過不少報案人,對方沒有及時還錢就報案詐騙,這種情況是無法立案的,只能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被舉報人是在明知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繼續借款,則構成詐騙,所以報案人最好能夠了解被舉報人的償付能力狀況,提供給警方作為定案依據,當然了報案人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不影響報案本身,但是會影響到立案的效率,因為警方需要對被舉報人財產進行清查,這個過程往往比較漫長。
四、被騙財物價值達到了立案標準的證據
這一點在現金類支付中比較簡單,如果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就只能轉為行政案件處理,但是涉及到財物,如金銀玉器書畫文物等物品則較為復雜,因為最終確定物品價值需經過物價等專業部門鑒定,比如說書畫贗品,報案人在購買時實際上就受騙了,對于物品價值產生了錯誤認識,一旦鑒定為贗品,往往無法達到立案標準,也就無法立案,一些報案人不理解此類情況,經常與公安機關發生矛盾,這種情況應該舉報的是把贗品當真品賣的商家,而不是追究騙走物品者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涉及物品被騙的案件中,報案人需提交購買時的有關憑證,作為認定立案標準的依據之一。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報案后證據不足怎么立案“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