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逃資金的司法解釋
關于抽逃資金的司法解釋
我認為不會,誰主張誰舉證。聽說的情況法官是不會采信的,并且是否抽逃資金是需要審判認定,而非執行法官的權限。
1、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2、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故,對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所抽逃的出資款項全額返還公司,并將被施以行政處罰。3、刑事責任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依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故,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如果其抽逃出資的同時,存在著前述規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致使公司資產抵債或無法正常營業;或者合謀抽逃出資;或者進行違法活動;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資被行政處罰兩次后,又抽逃出資的,則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罪,并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僅僅存在著抽逃出資的事實,并沒有造成后果或者有前述規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則根據現行法律及其政策規定看,仍然不宜作為抽逃出資罪定罪處罰。
這種情況屬于典型的抽逃注冊資金。如果在其他應收款掛賬,工商很容易查出,工商對這個科目非常敏感,一查一個準,且要被罰款。 這種情況是一些企業經常遇到的。給你個建議: 企業注冊資金由中介公司代為驗資并全部抽走后,企業的日常經營和維持,老板一般都會找來錢的。這時,不要把老板拿來的錢做其他應付款處理(正常的借款作為企業負債,計入其他應付款),將這部分錢沖銷撤資時的其他應收款。例如,撤資時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等老板找來的錢維持公司運營借:原材料 / 庫存商品 / 管理費用 等 貸:其他應收款 這樣,撤資時的其他應收款會慢慢減少,就不會引起工商關注了,會認為是正常往來款。等于是注冊時,老板沒有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錢,用以后注入資金補上當初應投未投的資本金。 注意,其他應收款入賬時,不要寫明細,這樣可以在后期的處理時偷換概念(將老板的錢換成中介撤走的錢)。
其實現在認繳制度下,抽逃資金這個罪名已經取消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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