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再審程序
小額訴訟再審程序
在我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都采取兩審終審制度。不過,在民事訴訟中,針對符合規(guī)定數額的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對于該一審終審的裁判,不能上訴。但是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至于應當再審的情形,《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十三種情形,這里就不再多說了,上網可以查到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小額訴訟既然一審終審,就不能上訴,不存在二審。二審開庭與可以不開庭的規(guī)定,與小額訴訟無關,談不上矛盾。一審終審的案件不只是小額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的案件都是一審終審。
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一審終審的判決,只能申請再審,不能到信訪局投訴,因為信訪局不會處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六條 對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當事人以不應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為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每日講法觀點】一般有一方申請再審,意味著法律文書已經生效,而具有履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在生效以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對方申請再審并不影響執(zhí)行程序,除非再審法院書面裁定中止執(zhí)行程序。
什么是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在民事訴訟的程序中,一方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如果上訴以后對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再審。對于小額訴訟程序,是適用一審終審,因此一審判決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服只能申請再審。
再審,又稱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檢察院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如果發(fā)現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卻有錯誤或存在程序違法等情形,依法提起并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
再審一般有三種啟動方式,分別為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申請再審。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能否啟動再審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決定。
申請再審是否會影響執(zhí)行?
一方當事人申請再審,并不會影響執(zhí)行法院的執(zhí)行程序。
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后,法院認為原審裁判文書確有錯誤或者有其他應當啟動再審程序的情形,法院可能會啟動再審程序。當再審程序啟動以后,法院很有可能做出中止執(zhí)行的裁定,再審法院作出中止執(zhí)行的裁定后,執(zhí)行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zhí)行。
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一般有哪些情形?一般主要有如下幾種:
- 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文書;
- 原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
- 原裁判文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 原裁判文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沒有經過質證;
- 符合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書面申請后,未獲準許的;
- 原裁判文書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 原合議庭組成不合法,違反回避規(guī)定;
-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合法的客觀原因沒能參加訴訟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
- 未經傳票傳喚,就缺席判決的;
- 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 原裁判文書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判決、裁定的;
-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
總結
對于小額訴訟程序,一般都是一審終審制,一審法院判決以后,就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對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只能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并不一定必然導致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如果人民法院沒有啟動再審程序,就不影響案件的執(zhí)行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可能會裁定中止執(zhí)行程序。
至于人民法院是否會根據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主要看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再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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