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公司訴訟代表人?
公司訴訟代表人可以為股東等,不一定是法人代表。有以下情況:
1.股東代表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會代表訴訟。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對公司帶來不利影響,監事會可依法提起訴訟。
3.其他成員違法,對公司有不利影響的,公司代表人或者公司法定代表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4.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時,(1)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通常情況下,以在工商登記的法人代表人默認其代表公司意志(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涉及公司訴訟,應該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權委托的員工代表法人代表法人參與訴訟活動。
但是若出現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公章控制人并非同一人且共同爭奪公司訴訟代表權;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與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因未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爭奪誰才擁有公司訴訟代表權;不同利益的股東或高管因持有不同公章爭奪公司訴訟代表權(工商備案的公章與未備案的公章沖突、兩枚或兩枚以上均未在工商備案的公章沖突),而工商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對外當然代表公司意志,但也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遵循公司自治原則,結合公司是否有作出明確有效的授權的證據,綜合考量人與公司的關系,才能準確確定公司訴訟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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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代表人訴訟制度擴大了司法解決糾紛的功能,能夠最大限度地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特點是:不論訴訟當事人人數如何眾多,都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這就簡化了訴訟程序,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訴訟資源,使糾紛得到及時解決,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時保護,從而解決了訴訟主體眾多和法院訴訟空間容量有限之間的矛盾,擴大了司法解決糾紛的功能,提高了訴訟效率、達到了訴訟經濟的目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有利于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通過代表人訴訟制度把涉及眾多當事人的許多相同的糾紛合并在一個訴訟程序中審理,一并作出裁判,這樣可以避免法院因分別審理而可能出現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矛盾,確保對相同事實認定和裁判的同一性,從而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代表人訴訟制度完善和發展了我國訴訟主體制度。雖然1982年頒行的《民事訴訟法(試行)》確立了共同訴訟制度,但共同訴訟制度在解決群體糾紛案件方面表現出極大的局限性。代表人訴訟制度從我國民事訴訟實踐出發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融進了訴訟代理制度的特點,借鑒和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集團訴訟制度、大陸法系的團體訴訟和選定代表人制度的合理內容,完善和發展了我國訴訟主體制度,也完善和發展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內容。
公司在牽涉到案件時,因股東擔心被拘捕的法定代表人可能無法維護公司利益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代表人出庭。
訴訟代表人代表公司利益,負有民事責任,也就是假設訴訟代表人在法庭上未能盡職盡責,公司股東可以追訴其失職的責任。股東在選擇訴訟代表人時,建議挑選有資歷有能力,并且沒有參與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股東。
訴訟代表人只負有民事責任,在案件判決時并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并不必擔心太多法律后果。建議在出庭應訴前,訴訟代表人與公司其他股東簽訂免責協議,避免事后意見不一時成為話柄或者有民事糾紛風險。
還有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訴訟代理人在案件中不承擔任何民事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