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要符合的條件
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要符合的條件
再審程序被駁回了,還是有幾條路可以走的。
一、檢察機關的程序。
有三種程序。
(1)提出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是同級檢察機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這種建議人民法院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強制性不強,也可能引起同級人民法院啟動糾錯程序,也有可能只是給檢察機關一個回復就完事了。檢察機關發現的錯誤的來源主要是由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當然也有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時發現有關線索。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據此向檢察機關申請。
(2)申請檢察機關提請抗訴。
抗訴是同級人民檢察院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其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種抗訴是強制性的。上級人民法院接到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必須啟動抗訴的再審程序。當然,一般情況下,是由上級人民法院將案件裁定后,仍交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這種情形很少,但仍是法律規定的一種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錯誤的,都可以提出抗訴。
檢察院提出撤訴的或檢察建議的原因,主要是當事人申訴或申請抗訴,也就是《民事訴訟法》200條規定可能出現的錯誤情形。另外,再就是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當事人的申請或申訴是檢察機關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錯誤的主要來源。
關于抗訴的期限規定,因為舊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當時叫申訴)是判決、裁定生效后二年內。所以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申請抗訴的時限也是二年,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的,不再受理。但是現在《民事訴訟法》將再審期限修改為判決、裁定生效后六個月。目前未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對申請抗訴的時限規定進行修改,但我的理解應該與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相配套,也應該在六個月內提出才好一些。免得因時限過長,自已找麻煩。
當然,從理論上講,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應該不受時限規定。這是遵從有錯必糾的原則設定的糾錯機制。
二、法院的程序
也有三種程序。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錯誤。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種發現的來源也主要是當事人的申訴。當然也不排除人民法院自行發現,比如在查檢案件時發現,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等。總之,只要是確有錯誤,法律仍規定了糾錯程序。
(2)上級人民法院發現錯誤。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個發現是可以越級,比如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糾錯直接的下一級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糾錯基層人民法院的錯誤。
(3)最高人民法院發現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是一種兜底的規定。是為了不讓糾錯之門全部關上的一種機制。雖然不多見,但理論上仍可啟動再審程序。
以上三種程序都沒有時限規定,理論上是永遠有效,有錯必糾。
當然以下幾種方式,最靠譜的方式還是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這一程序。最主要的還是要提供證據,找出理由,發現判決、裁定真正錯誤之處。無理纏訴既浪費時間,也浪費精力,得不償失,沒有大的錯誤最好是服判息訟。
就是有新證據證明原審案件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或遺漏當事人,或判決結果錯誤。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有權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案件當事人。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訴人、被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及判決其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權代當事人申請再審。第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對于沒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訴,但不得申請再審。第三,申請再審應當具備法定的事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是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是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是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二、法院受理再審的條件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再審材料后,將從以下四方面審查再審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一是審查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只有依法享有申請再審權的民事主體才能申請再審;二是審查本院是否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三是審查生效裁判文書是否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裁判文書;四是審查當事人是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再審事由申請再審。需要說明的是,對于申請事由的審查是形式審查,只要當事人主張的事由屬于法定事由即視為符合此項條件。另外,需要提請注意的一點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申請再審的期限,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否則將被裁定駁回。
條件如下: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依法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再審人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再審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應使用A4型紙,同時應當附與書面材料內容一致的、可編輯的一審、二審、再審裁判文書和再審申請書的電子版文檔(以2003版word格式刻錄成光盤)。并填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請再審訴訟材料收取清單和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應當補充或改正。此外,申請再審人還需提供被申請人和其他各方當事人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參考資料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認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下,請求做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對該案再次予以審理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1、申請再審是不可以的。因 為這有規定的期限限制。這期限為:當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2、但可以無限期的申訴。如果有人有時間看了你的材料,覺得有錯,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案。
對于錯案的糾正,是沒時間限制的。不是說錯案過了10年、20年就一定是鐵案,不能翻案。中國幾千年歷史,不都同樣有人為歷史的錯案翻案?
3、錯案的糾正,關鍵是否有人看你的材料,并且覺得確實有錯。總書記說要做到案結事了,所以,如果你確實有冤情,你要有信心,要不斷的申訴才可。
4、做到案結事了,是件對誰都有好處的大好事,因為這可以從根本上消除潛伏的社會隱患,避免個人人為的私力救濟。
在我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都采取兩審終審制度。不過,在民事訴訟中,針對符合規定數額的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對于該一審終審的裁判,不能上訴。但是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至于應當再審的情形,《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十三種情形,這里就不再多說了,上網可以查到的。
案 號:案 由:當事人: 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可啟動民事再審程序。首先,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其次,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此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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