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
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
案外人申請再審是指判決結果或內容與其有利害關系涉及侵犯其民事權益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法院提起司法救濟的制度。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由于不能歸責本人的原因未能參與訴訟中來從而影響其實體民事權益其請求原審法院撤銷其不判決的制度。案外人異議之訴是指據以執行的判決執行標的與其有利害關系從而主張實體權益的訴訟制度。三者之間有明顯的差異,但有時會出現交差。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再審申請的區別有三點:一是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依據新事實提起的新的訴,而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理由;二是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基于新的事實提起的新訴,可以上訴,而案外人申請再審,既可能是一審再審,可以上訴,也可能是對二審案件進行的再審,就不能上訴了;三是第三人撤銷之訴一定是由原審法院管轄,而案外人申請再審一般是由上一級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一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第三百零二條 第三人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審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并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 (二)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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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撤銷之訴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提起案外人撤銷之訴需要符合兩種情形:
1、案外人認為原審裁判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全部內容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而且該裁判或者調解書對案外人實現自身合法權益造成障礙,且案外人無法通過另訴方式解決;
2、須有不歸責于案外人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訴訟,有證據證明原審的判決或者調解書損害其合法權益的。
案外人救濟制度包括案外人的申請再審、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三種類型。
根據最高法院劉專委的報告精神,案外人的物權、股權等絕對權受到生效判決的妨害,卻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訴之訴。如果是債權被侵害,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如某一債權人本可以依據《合同法》第74條有關債權撤銷權的規定撤銷某一合同,但當事人通過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使得該合同不能被撤銷,此時允許該債權人通過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方式撤銷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案外人在提出異議后被駁回后,已過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時間,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再審。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第四百二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第四百二十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后,案外人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依照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僅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擴展資料:相關案例:嚴某與朋友白某協商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嚴某向白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整,白某于合同簽訂之日向嚴某提供全部借款;嚴某應于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償還所有借款,嚴某到期不償還借款,每天按未還金額5‰的標準向白某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當日,白某向嚴某交付借款金額,嚴某向白某出具了借條。借款合同到期后,嚴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白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嚴某償還借款2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法院判決:被告嚴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白某借款20萬元并支付相應違約金。后嚴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白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白某申請法院查封了嚴某名下房屋一套。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嚴小某(被執行人嚴某之子)向其他非執行法院對所保全房屋提起確權之訴,非執行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認定所查封房屋為嚴小某所有,嚴某、袁某(嚴小某之母)協助嚴小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案外人嚴小某持該確權判決書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以排除對該查封房屋的執行。執行實踐中,常有案外人就已被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標的物,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向非執行法院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確認執行標的物屬于案外人所有,以確權之訴裁判文書對抗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此種情況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無明確的法律依據,是困擾執行實踐的常見難題。法院應依法慎重審查對執行標的物的確權案件。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規定第二十六條,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后確權的,應當撤銷判決或者調解書。據此,案外人在執行機構已查封、扣押、凍結后提起確權之訴的,非執行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依法中止或者撤銷。本案非執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未作任何審查予以立案,且在執行標的物查封后予以確權,其判決書應依法予以撤銷。綜上,案外人嚴小某以確權判決書對抗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執行法院經審查后應裁定駁回異議申請,嚴小某對裁定不服,可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另案確權后提出異議應裁定駁回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
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在1)第三人撤銷權之訴和2)執行異議中案外人申請再審中選一個。比如說:如果先啟動“執行標的異議程序”,那么如果不服的話就只能申請再審,不能走“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路子。反過來也是一樣的,先提了“第三人之訴”,隨后提了“執行標的異議”,如果異議被駁回的話,就不能通過“再審”獲得救濟。
1、兩者的本質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是新訴,是對第三人實體權益的救濟并且是第一次救濟。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屬于再審制度,是特別救濟程序。
2、兩者適格主體范圍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是“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須是原審訴訟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主要是指物權人但不限于物權中的所有權人。
3、適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一審程序,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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